虛假健康報告
[案例回放]
2010年3月,祖某因乳腺癌住院,手術後壹直在家休養,但其親屬並未告知其真實病情。4月份,祖某的老鄰居吳某到祖某家串門,聊天中告訴他第二天要去保險公司辦理人身保險。祖某隨後委托吳某代為向保險公司投保簡易人身保險(A)。第二天,吳某到保險公司代祖填寫投保單時,在“健康狀況”壹欄中未填寫任何內容,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也未按規定進行核實,因此允許其投保。祖某拿到保險單後,交了保險費。
9月,祖某乳腺癌加重,最終因搶救無效死亡。之後,祖某的女兒段某作為指定受益人前往保險公司索賠保險金。保險公司調查後發現,祖的死亡史記載其投保時患有乳腺癌,正在家中休養,故保險公司以祖投保時患有乳腺癌,不符合人身保險要求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雙方存在爭議。段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專家點評]
就本案而言,被保險人祖某並不知道自己患有乳腺癌,其保險單由鄰居吳某填寫,鄰居並不知道祖某的具體情況,故在其保險單中“健康狀況”壹欄留空是過失行為,已違反了如實告知義務。
但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情況下並未解除合同,而是在未審查申請表的情況下與祖某簽訂了人身保險合同,並向祖某出具了保險單。祖某拿到保險單後,交了保險費。可以視為保險人放棄了對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祖在保險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段某,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有權依據人身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公司應對此承擔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