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健康證查什麽?
法律分析:1。外科檢查:身高體重、脊柱四肢、甲狀腺、皮膚淋巴結、肛門生殖器等。
2、驗血:主要檢查是否有乙肝或其他傳染病。
3.內科檢查:血壓、營養與發育、呼吸道與肺、心血管、肝臟、脾臟、神經狀況等。
4.耳鼻喉檢查:視力、色覺、聽力、鼻、口、喉。
5、肝功能檢查:主要檢查轉氨酶是否正常。
根據《食品安全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公共場所服務、專業生產化妝品、壹次性醫療保健用品、有毒有害和放射性作業、托幼機構的相關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明。
健康檢查主要涉及的疾病有痢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皮膚病(傳染性)等傳染病。如果發現有這些疾病,就不要從事美發美容、直接接觸進口食品、公共衛生間等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要治好了才能工作。
法律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 *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只能持《健康證》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疾病的人員,在未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客戶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