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防疫政策
甘棠代號“綠碼”。盡量減少跨城市出行,避免大規模人口流動帶來的疫情傳播風險。低危區人員出市時應持48小時核酸陰性證明,提前1天向所在社區(村)、單位、賓館報告,並倡導來自省內疫區和外省(回贛州)人員在到達後24小時內進行壹次核酸檢測。
進贛州:
1.根據備案規定,全市所有外地(歸國)贛州人員必須提前24小時內用微信或支付寶的“贛通碼”小程序進行備案,並如實填報相關信息。如果沒有提前申報,必須在火車站、汽車站、機場、高速公路、國道等第壹入口申報。
二、關於返回贛州分離核酸的規定
1,入境人員返回贛州
第壹入境點解除隔離、來(回)贛州前,須提前3天向屬地指揮部或社區(村居)報告。對入境的重要業務人員和體育團體,不加隔離地“點對點”轉移到閉環管理區(“閉環泡”)開展業務、培訓、比賽等活動,期間對其實行指派編碼管理,不得離開管理區。(“對進入人員實行5天集中隔離+3天居家隔離”,期間實行代碼管理,不得外出。在1、2、3、5日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分別進行1核酸檢測,在1、3日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分別進行1核酸檢測。)
2、高危地區返回贛州
七天內有高危地區居住史的來(回)贛州人員,須提前三天到屬地指揮部或社區(村居)報到。從離開之日起,按照填不滿的原則,實行“7天居家隔離”,期間指派專人管理,不得外出。在居家隔離的第1、3、5、7天,分別進行1核酸檢測。
3.從低風險地區返回贛州
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的其他區域為低風險區。過去7天內從低風險區居住(返回)贛州的,提供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到達贛州後,他們將實行“三天兩檢”(不包括登陸檢查,兩次檢查間隔時間超過24小時),非必要不出門,分別在第四天和第五天再進行壹次核酸檢測。
4、省外和省內有本地病例報告的地區返回贛州。
對從省外和省內有本地病例報告的縣(市、區)來(回)贛州的人員立即實施“落地檢查”,其他人員在到達贛州後3小時內完成1核酸檢測。所有市外(返)贛州人員到達贛州後實行“三天三檢”(含落地檢查,市指揮部另有要求除外),非必要不得外出。對沒有按時完成核酸檢測的,給予黃碼。各行業各部門、各單位、屬地要切實負起責任,督促重點人群落實常態化核酸檢測頻次,確保應檢盡檢。
5、外地貨車司機返回贛州。
所有外地來贛州的貨車司機和乘客,在第壹入境點,單人單管,即收即走,雙收雙檢(抗原+核酸)。在贛州期間,司機和乘客都不會下車,也不會與他人近距離接觸。原則上對重點地區來贛州的貨車司機和乘客不進行隔離(感染者除外),但必須配合實施閉環管理,直至離開贛州。
6.完成閉環作業的高風險崗位員工將返回贛州。
對完成閉環作業的高危崗位員工進行“五天居家健康監護”,期間分配代碼。分別在1、3和5天進行1核酸檢測。除非必要,不要外出,不要去人多的地方,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7、根據縣(市、區、旗)高危等級分布和疫情進展,將動態調整防控措施。
法律依據:
1,《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查、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3.《關於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原體,有下列情形之壹,危害公眾安全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款、第壹百壹十五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1。已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患者和病原攜帶者,在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患者在隔離期屆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離開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