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修訂)
(壹)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轄區和特定區域;
(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區;
(三)鎮(鄉)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區;
(4)工業集中發展區和新型農村社區;
(五)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
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區域和範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市容管理,是指保持城市道路、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城市照明、街道建築、廣告招牌等場所和設施整潔、完好的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環境衛生管理,是指為保持城市道路、街道、公共場所等區域的整潔,實施環境衛生設施的收集、運輸、處置和規劃建設而進行的管理活動。第四條本市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四章第二節的規定執行。
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建築垃圾處置、施工現場管理、園林綠化管理、揚塵控制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第五條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六條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區(市)、縣負責城市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區(市)、縣城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建設、環保、交通、公安、園林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七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不斷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提高城市公用事業服務水平。
市和區(市)縣城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市容環境衛生發展的需要,與城市總體規劃對接,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發展規劃。第八條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實際情況,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公布實施。
區(市)縣城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制定實施辦法。第九條鼓勵和倡導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社區成員制定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約,動員社區成員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和維護,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環境。第十條城市管理部門及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學校、社區居委會等。應當組織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教育活動,鼓勵新聞媒體、公共交通和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積極宣傳市容和環境衛生知識,增強公民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引導公民自覺遵守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第十壹條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良好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並有遵守社會公德、保持市容整潔和維護環境衛生的義務。
鼓勵社會各界關愛環衛工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環衛工人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其正常工作。第十二條本市鼓勵和支持市容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設備和經驗,不斷提高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水平。第十三條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服務市場化、社會化,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運營。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企業。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環衛企業應當積極改善環衛工人的工作條件。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第十四條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實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的具體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範圍由區(市)縣城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鄉)人民政府劃定。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鄉)人民政府應當與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的責任人簽訂管理責任書,明確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