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5〕9號
壹、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9號文主要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2005)9號文件明確規定了增值稅抵扣憑證的抵扣期限,即納稅人應當自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進行認證,並在認證後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對於納稅人來說,這壹規定意味著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相關的認證和申報工作,以保證扣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文件發布的意義和影響
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9號文件的發布,對稅收征管產生了積極的影響。首先,規範了納稅人的扣稅行為,減少了稅收漏洞,提高了稅收征管的公平公正性。其次,通過明確抵扣期限,提高了稅收征管效率,減輕了稅務機關的工作量。最後,該文件的實施也將有助於促進企業的合規,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
三、納稅人的應對措施
面對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發布的9號文件的規定,納稅人應積極采取措施,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相關認證和申報工作。壹方面,納稅人應加強對稅收政策的學習和理解,以保證其納稅行為的合規性;另壹方面,納稅人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範扣稅憑證的發放、保管和使用,避免出現逾期認證或未申報的情況。
總而言之: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9號文件的發布,調整了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抵扣期限,規範了稅收征管,提高了稅收征管的效率和公平性。納稅人應加強對該文件的學習和理解,並采取積極措施確保其納稅行為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31條規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9條規定:
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國稅發[2005]9號
第1條規定:
取得2007年1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道路和內河貨物運輸統壹發票、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應自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進行認證,並在認證後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