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用工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第壹章總則
第1條為了規範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企業和全體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緩刑監督人員和正式工人;特殊崗位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工享有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有義務支付職工的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工作和生活條件,保障職工的合法勞動權益。同時依法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規章制度制定權。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壹節員工招聘和培訓教育
第五條申請企業崗位時,員工壹般應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崗位,必須依法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虛假內容。
第七條員工求職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專業介紹信、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明、失業證或解除、終止合同證明必須是其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企業招用員工不收取保證金,不要求擔保或扣押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八條企業應當加強對員工的培訓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施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者在職繼續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為企業派遣員工進行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提供專項培訓經費所涉及的有關事項,應當在勞動合同或者培訓協議中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企業招用勞動合同制員工。雙方各執壹份勞動合同,並報勞動部門備案壹份。
第11條勞動合同經勞動者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後方可生效。
第12條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成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
第13條企業對新錄用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的長短設置試用期:合同期不滿6個月的,不設置試用期;合同期限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為1個月;合同期限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2個月;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第14條企業與員工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與職工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該員工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
(二)勞動者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無《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15條企業與職工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崗位和勞動報酬。
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或者與用工有關的勞動關系證明的;
(三)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並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依照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第17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者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企業應當依照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
(1)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1)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為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9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的,或者企業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職工人身安全的,職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企業。
職工依照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依法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條員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職工依照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到期;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企業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二條企業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
第二十三條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企業下列損失:
1.甲方支付的培訓費和招聘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二十四條企業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職工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工作交接。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三節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五條企業實行八小時工作制,特殊崗位員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工作制。
第二十六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後,可以依法延長每日工作時間,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和福利
第二十八條員工的基本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基本工資是員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受的工資。
第二十九條企業實行計時工資,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小時工資以勞動合同或單價協議為準。
第三十條安排職工加班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31條企業以現金方式支付工資或者委托銀行代為支付工資的,企業應當在支付工資時向職工提供本企業的工資清單(壹式兩份),職工領取工資時應當在工資清單上簽字。
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本月工資應在次月15前發放;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工資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5日內壹次性支付。
第三十三條非職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停業的,時間在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停業超過壹個工資支付期,且職工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最低生活費的標準支付工資;職工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三十四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向職工要求賠償或者根據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處以罰款,罰款可以從職工的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後的余額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可以扣發或者減少職工工資,不屬於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承擔的社會保險費;
(二)依法扣除補償給企業的費用;
(3)扣除員工因違紀被企業處罰的罰款;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者費用。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改善職工的住宿和工作條件。
第三章員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壹節勞動紀律和員工守則
第三十七條員工必須遵守以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或簽到,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他人打卡或簽到;
(3)因出差、遺失或打字錯誤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需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字方可生效;
(4)有事或生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提前填好相關證明(病假要有醫生證明)。如有必要,應打電話、電報或委托他人早退,下班後盡快辦理請假手續;
(6)遲到或早退壹次超過30分鐘者,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7)不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不稱職的,按曠工處理;
(8)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壹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通知;
(9)員工的辭職須經部門經理或主管批準。辭職批準後,憑辭職通知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員工必須遵守下列工作規則和職業道德:
(1)進廠或留廠時,必須按要求穿戴品牌和工作服;
(2)愛崗敬業,努力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於職守,不偷懶,不做私活,不串崗,不吊兒郎當等。,盡職盡責地做好自己的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扔煙頭,保持企業環境整潔;
(6)愛護公物,謹慎使用企業機器、設備、工具、材料,不偷盜、不私分、不故意損壞企業財產;
(7)提倡開源節流,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私用公物;
(8)搞好企業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無理取鬧,不打架,不造謠;
(9)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敢於同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10)上班時間壹到就開始工作,下班後沒有特殊事務不要逗留;
(11)遵守企業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商業秘密。
第39條職工必須遵守下列安全規則和操作規程:
(1)生產主管和工長要做好機械設備的保養、維修和使用前檢查工作,確保機械設備能夠安全使用後,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械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確保人身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操作人員應及時通知車間主任及相關技術人員進行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采取緊急措施,並及時向領班、部門負責人或部門經理報告情況;
(5)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始終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和其他防災設備不得隨意移動或撤出,不得損害其效能;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機或斷電,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操作;
(8)非機械設備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放置;
(10)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品進入企業;
(11)整理機械、器具、材料、文件等。確保用火、用電、用氣安全。
第二節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條為了增強員工的責任感,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應當對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465438條+0對品德高尚、吃苦耐勞、忠於職守、遵章守紀、關心企業、服從安排、成為員工榜樣的員工予以通報表揚。
第四十二條員工有下列事跡之壹的,除給予表彰外,還應給予晉升和獎金獎勵:
(1)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實施後卓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為企業做出較大貢獻;
(二)節約材料,或者有效利用廢舊物資,能夠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為企業做出重大貢獻的;
(3)災難發生時,勇於承擔責任,不顧壹切,妥善處理,努力挽救企業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損失;
(4)敢於同壞人壞事作鬥爭,舉報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
(5)其他應當獎勵的。
第四十三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格遵守工廠規章制度,企業應當對違章和表現不佳的員工實行處罰制度。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解除勞動合同四種。
第四十四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經調查屬實的,給予首次口頭警告;批評教育無效後,第二次書面警告每次1次,並罰款5-20元: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超過10分鐘);
(3)擅離職守或串崗
(4)上班時消極怠工、幹私活;
(5)非機械設備操作人員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6)帶外人在生產車間停留;
(七)攜帶危險品進廠;
(八)在禁止吸煙區吸煙的;
(九)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工廠的;
(10)有與上述情形相當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經調查屬實的,給予首次口頭警告;批評教育無效,第二次記過後每次記1分,並罰款20-50元;員工壹個月內被記錄3次以上或壹年內被記錄6次以上的,勞動合同終止;
(1)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和職工生活秩序;
(二)利用工作或者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損害企業利益的;
(三)將企業內部的文件、賬冊交給企業外部的人閱讀;
(4)有與上述情形相當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六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
(1)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壹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二)提供與用工有關的虛假證明或者勞動關系證明,騙取企業用工的;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的;
(4)盜竊、侵占、挪用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產,造成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的;
(六)有與上述情形相稱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職工違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八條對員工的紀律處分,由違紀員工所在車間主任根據本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提出書面意見,報人事部,由人事部報總經理辦公室審批。經批準後,人事部門向違紀員工送達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必須包括違紀事實、違紀證據、處理理由、處理依據、處理結果等五項內容。整個治療過程不得超過30天。
第四十九條員工對企業處理不服的,有權申訴。申訴程序:第壹步,向部門負責人申辯事實和理由;第二步,如果對部門負責人的處理再次不滿,向人事部門申辯事實和理由;第三步,人事部門對重新處理不服的,向總經理辦公室提出申請,說明事實和理由,總經理辦公室作出的重新處理決定為企業的最終決定。
第四章保密制度和商業競爭限制
第五十條為維護企業利益,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特制定本保密制度,企業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51條本規定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已由企業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企業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相關約定承擔對外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五十二條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件、操作手冊等。
第五十三條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秘密的商業信息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訂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來源信息、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
第五十四條嚴格遵守企業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閱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櫃中,借閱秘密文件、資料和檔案必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不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機密和交出機密文件。
第五十五條秘密文件、資料和檔案,未經許可,不得復制、摘抄或者傳閱。因工作需要復印,需按相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
第五十六條員工調動或辭職時,必須按規定向企業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移交其保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物品,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五十七條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者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包括內容、範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用和違約責任等。
第五十八條未經企業同意,員工在任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企業類似的業務。
第五十九條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者可能知悉本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員工在離開企業後的壹定期限內,不得在其他生產同類、競爭性產品的企業工作,企業應當按月向員工支付壹定數額的補償金。
生產同類競爭產品的企業的具體範圍、競業限制期限、競業限制補償和違約責任等,應當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競業限制補償金按員工離職前壹年從企業領取的報酬總額的1/2按年計算,給員工的違約金為補償金的2倍。
第五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制度體現了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61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相抵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六十二條本制度或法律法規未盡事宜更新時,以通知形式進行補充或更新。
第六十三條本制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協商後確定,並向全體職工公布。
本企業將本手冊發放給每壹位員工,員工簽收,作為已向員工宣傳的證明。
第六十四條本制度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