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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要制定大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和標準等級評價?

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發布《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試行方案)》。

和《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實施辦法(試行方案)》的通知

(2002年7月4日)

交體壹[2002]第12號

現在,《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試行)》和“

1.標準是促進學生體質健康發展,鼓勵學生積極參加體育鍛煉的教育手段。它是學生體質的個體評價標準,也是學生畢業的基本條件之壹。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把實施《標準》作為學校體育的重要內容,積極宣傳,加強管理,認真落實。

二、《標準》是《國家體育鍛煉標準》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在學校的具體實施。因此,在執行標準的同時,不再執行原《國家體育鍛煉標準》的內容,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仍按照原《國家體育鍛煉標準》的實施辦法向體育主管部門報送標準數據。

三、凡執行《標準》的學校,“大學生”、“中學生”、“小學生”停止執行體育標準。

(1)從2002年新學年開始,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3%左右的中小學和2所高等院校,小學從壹、三、五年級開始,中學(中專)和高等院校開始實施,以便積累經驗。(2)從2003年新學年開始,各地實施標準的比例擴大到50%的中小學和所有高等院校。(三)從2004年新學年開始,在各級各類學校全面實施《標準》。

五、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標準》的分步實施計劃,並於2002年9月1日前報教育部備案。

六、教育部將從2003年開始,對各地學校執行《標準》的情況進行抽查,並公布抽查結果。

七、各地、各學校在實施《標準》過程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教育部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反映。

八、請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將本文及相關附件轉發給各類高校(包括部委和學校)。

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試驗計劃)

1.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中提出的“學校教育要樹立健康第壹的指導思想,加強體育教育”的精神,促進學生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形成經常鍛煉身體的習慣,提高自理能力和身體健康水平,特制定《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

二、《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的學生。

三、《標準》從身體形態、身體機能、身體素質等方面綜合評價學生體質健康狀況,《標準》按百分制評分。

4.標準根據學生生長發育規律,將受試對象分為以下幾組:小學壹、二年級,小學三、四年級,小學五、六年級;初中及以上年級每年壹組,大學壹組。

動詞 (verb的縮寫)標準的測試項目

(1)小學壹、二年級測試項目為身高、體重、坐姿前傾。

(2)小學三四年級測試身高、體重、50米跑、立定跳遠。

(3)小學五六年級測試項目共六項,其中身高、體重、肺活量為必測項目。測試項目有三個選擇:壹個從臺階測試和50m× 8往返跑中選擇;50米跑和立定跳遠選壹個;男生從坐姿前屈和握力中選測壹項,女生從坐姿前屈、握力和仰臥起坐中選測壹項。(4)初中及以上(含大學)測試項目共六項,其中身高、體重、肺活量為必測項目。選考項目有三個:壹個來自5 0米跑和立定跳遠;男生從臺階測試和1000m跑中選壹個,女生從臺階測試和800m跑中選壹個;男生從坐姿前屈和握力中選測壹項,女生從坐姿前屈、仰臥起坐和握力中選測壹項。

六、測試及評分標準

《標準》中的選考項目由各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考試前隨機確定。考慮到城市和農村的不同情況,標準中的臺階測試項目可以在農村學校進行測試,臺階測試在城市學校進行。標準中身體形態、身體機能、身體素質的測試方法,按照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解讀(試行方案)》中的相關要求執行。本標準的評分標準見附表1(略)和附表2(略)。

七。評級和註冊每個測試項目的得分之和為標準的最終得分。根據最終得分,評級為:86分及以上為優秀,76分-85分為良好,60分-75分為及格,59分及以下為不及格。每學年評價壹次結果,並記錄在《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登記卡》上。小學按組每兩年評壹次,其他年級每學年評壹次。學生畢業成績的評分,以畢業當年成績與其他學年平均成績之和為準(各占50%)。

八、本《標準》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試行方案)》實施辦法

壹、《標準》的實施由教育部和國家體育總局領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體育行政部門指導。學校負責組織實施該標準。各學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教育部和國家體育總局的統壹部署和要求,收集、匯總和上報《標準》的相關數據。

2.本標準由教務處(部)、體育教研室(運動組)、校醫院(醫務室)、學生處、輔導員(班主任)在校長領導下實施。《標準》的測試應與學生體檢有機結合,避免重復測試。各測試項目的結果由體育教研室(體育組)匯總,按照標準的要求進行評定和評分,記入《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登記卡》,畢業時存入學生檔案。

三、學生達到《標準》良好等級及以上,可評為三好學生,獲得獎學金(高等學校);只有取得優異成績的人才能獲得獲獎學分(高等學校或實驗高中新課程標準的學校)。“標準”考試不及格的學生將被允許在本學年參加壹次補考。如果他們在補考中仍然不及格,他們將在學年評估中不及格。學生畢業時,“標準”的分數達到60分,即表示通過,準予畢業;達不到“標準”者,按高校本科對待。

四、獎勵和減分的方式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獎勵5分,不同項目可累計加分:

1.早操、課間操、課外體育鍛煉出勤率達98%以上,鍛煉認真者;

2.獲得壹級運動員稱號者;

3.參加校運動會及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名次者;

4.學生體育幹部認真負責地組織各種體育活動。

(2)無故缺席體育課、早操、課間練習和課外體育鍛煉,壹年內累計出勤次數超過1/10,或壹學年內累計缺課次數超過1/3的,其標準成績應記為不及格,該學年最高標準成績為59分。

五、因疾病或殘疾,學生可向學校提出申請,免於執行《標準》。經醫生證明,體育教研室(運動組)批準後,可免於執行《標準》,填寫好的表格(見表7,略)存入學生檔案。

六、地方教育和體育行政部門對地方各級各類學校執行《標準》的情況,要認真檢查和督促,定期抽查,並進行通報,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七、為了使《標準》的實施更加科學、準確、簡便易行,學校選用的檢測設備必須是經過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檢測合格的產品,同時要積極創造使用計算機的條件,努力實現科學化、現代化管理。

八、各級各類學校試行的《標準》、《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小學生體育合格標準》不再執行,同時,《標準》成績作為《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成績。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十、本辦法由教育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