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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繼承和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弘揚和引導文明行為,提高公民的思想覺悟、道德水平和文明素養,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新時代公民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第四條文明行為促進堅持黨委領導、政府推動、社會參與、獎懲結合的原則,形成文明行為促進的長效機制。第五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實施、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考評。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工作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職責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第七條鼓勵公民、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文明行為宣傳活動。

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和先進模範人物應當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發揮模範作用。第二章倡導和鼓勵第八條公民應當遵紀守法,禮貌待客,愛國敬業,誠信友愛,遵守文明行為規範,踐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提高個人品德。第九條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壹)遵守禮儀,舉止文明;

(二)文明出行、安全禮讓;

(三)文明旅遊,註重自身形象;

(四)文明經商,誠實守信;

(五)文明上網,抵制謠言和不良信息;

(六)文明用餐,拒絕浪費;

(七)文明醫療,建立和諧醫患關系;

(八)文明祭祀,厚葬薄葬;

(九)文明過節,革除陋習;

(十)其他應當倡導的文明行為。第十條鼓勵下列文明行為:

(壹)采取與自身能力相適應的適當措施實施見義勇為;

(二)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三)依法開展扶貧、濟困、助老、救孤、愛病、助殘、優撫等慈善活動;

(四)在教學、衛生、生態環境保護、運動會服務、法律服務、文明創建、文明旅遊等方面依法開展誌願服務活動;

(五)依法開展文明行為宣傳活動;

(六)其他應當鼓勵的文明行為。第十壹條鼓勵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利用自身的場所和設施設立公共服務點。第十二條鼓勵在商場、超市、客運火車站、客運汽車站、民用機場、客運碼頭、旅遊景區等經營服務場所配備母嬰室和急救設施。第十三條鼓勵餐飲服務單位提供公用筷子和勺子。第三章治理與創建第十四條重點關註以下不文明行為:

(壹)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

(二)非法食用野生動物的;

(三)駕駛機動車不禮讓行人、停車,駕駛非機動車闖紅燈,行人亂穿馬路、闖紅燈的;

(四)非法擺攤設點、占道經營、出店經營;

(五)隨意張貼、噴塗小廣告;

(六)非法露天燒烤、排放油煙、傾倒汙水;

(七)占用公共綠地,毀壞綠色蔬菜;

(八)在小區公共* * *區域內擅自施工、擅自連接管線、違規焚燒紙錢、在樓道內堆放雜物、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九)在村莊周圍隨意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十)在集市、娛樂、喜事、喪事等活動中產生噪聲汙染,幹擾他人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的;

(十壹)在室內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吸煙;

(十二)其他應當重點關註的不文明行為。第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綜合治理機制,組織開展不文明行為治理工作。

公安、城管、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違法和不文明行為。第十六條學校應當開展文明行為和文明禮儀教育,促進學生養成文明行為習慣,控制校園不文明行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文明行為舉止的教育,及時制止和糾正未成年人的不文明行為。

家庭要樹立良好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