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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停車,已經貼了違法停車告知單,當天可以處理嗎?

違法停車的,如果貼了違法停車告知單,當天就可以處理。

違法停車是壹個法律術語,是指停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如下:

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建築工地上,不得停車;

(二)在十字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上述場所30米範圍內的道路上,除使用上述設施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未停穩前,不得打開車門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準下車、上下人員或裝卸貨物,並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準在站點以外的道路上停靠。

擴展數據:

懲罰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已於2003年廢止。根據2003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新規定,法律規定違法停車只罰款不扣分。

違章停車有以下處罰: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三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停放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牽引方法不當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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