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住房補貼政策公告2022
以下是文件全文:
關於進壹步促進哈爾濱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建議
(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房地產市場調控“壹城壹策、因城施策”的工作要求,進壹步完善房地產市場調控機制,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結合哈爾濱實際,制定以下措施和意見:
壹是多措並舉,支持住房合理需求。
(1)具有哈爾濱市(含9區9縣(市))戶籍的家庭,符合生育政策,2021 10 29後生育第二個、第三個子女,在主城區9區購買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並將商品房買賣合同、本人身份證明、購房付款票據、不動產權證書進行網簽備案。(責任單位:市衛健委、市住建局、市財政局)
(2)對在哈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已繳納6個月以上社保並納入社保體系管理、自謀職業且年齡在40周歲以下(不受戶籍限制)的各類人才,在主城區9區購買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並備案商品房買賣合同、本人身份證明、購房付款票據、不動產權證書等。有了網簽。按照博士畢業生654.38+萬元、碩士畢業生5萬元、本科畢業生和專科畢業生(含技工院校預備技師班、高級工班畢業生)3萬元的標準,給予壹次性住房補貼,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這種補貼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夫妻雙方不能同時享受。(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人社局)
(三)非哈爾濱市戶籍(含9區9縣(市))個人在主城區9區購買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並將商品房買賣合同、本人身份證明、戶口本、購房付款單、不動產權證書進行網簽備案,給予壹次性住房補貼654.38+00000元,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4)個人在主城九區購買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並在線上線下新建商品住房交易會期間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備案的,憑本人身份證明、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付款票據、不動產權證書,按實際購房款的1%給予購房補貼,補貼資金由市、區按5:5,(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各區政府)
符合第壹至第四項補貼條件的,可同時申請。
(五)在主城九區購買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業、辦公、公寓)的單位或個人,將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付款票據、不動產權證書進行網簽備案,按照實際購房款的3%給予購房補貼,補貼資金由市、區按照5:5的比例分擔。(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各區政府)
(六)具有農業戶籍的購房人在主城區9區購買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憑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本人身份證明、戶口本、不動產權證書,給予壹次性住房補貼3萬元,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農業戶籍購房人在本市購房並取得居住證且符合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相關條件的,保障其子女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由所在區縣(市)教育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確保其“量入為出”。(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七)取得省、市、區(縣)有關部門職業資格證書的教師、退役軍人在主城區9區購買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將商品房買賣合同、本人身份證明、職業資格證書、不動產權證書進行網簽備案,給予壹次性住房補貼3萬元,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退伍軍人局、市稅務局)
第壹項至第七項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由稅務機關代為扣繳。分別享受第五項至第七項補貼政策的,不能同時申請第壹項至第四項,不再享受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出臺的其他住房補貼政策。
(八)在保證住房抵押物價值的前提下,結合哈爾濱實際,將二手房公積金貸款房齡由20年放寬至30年,貸款房齡與房齡之和不超過50年。單身職工貸款最高額度由50萬元提高到60萬元,雙職工貸款最高額度由70萬元提高到80萬元。允許異地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在哈市申請公積金貸款,使異地職工在哈市享受相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放寬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公積金政策,社保開戶即可申請繳納住房公積金。放寬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業務,使用公積金貸款仍不能滿足需求的職工可以申請組合貸款。(責任單位:哈爾濱公積金中心)
(九)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年齡由55歲調整為60歲。符合本市高層次人才相關政策規定,在市人社部門領取壹次性安置費的人員,在本市購買首套家庭住房作為主貸款人,在哈爾濱市建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並足額繳存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貸款額度按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計算。(責任單位:哈爾濱公積金中心、市人社局)
(十)住宅公寓的實際使用,水電收費繼續執行民用價格標準。
第二,科學分配供給,促進房地產平穩發展
(十壹)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中增加用地兼容性,支持靈活處置居住用地和商業用地兼容比例。在嚴格執行國務院規定新建社區商業及綜合服務設施面積不低於社區總建築面積10%的基礎上,將“商業按項目比例經營”調整為“商業按同壹生活圈比例經營”。土地出讓前,在出具規劃條件階段,可根據市場需求下調商住比例。堅持因地制宜、區域統籌,降低住宅普通商品房、商業建設項目、辦公建設項目停車位配置標準。對在建商品房項目,在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容積率等必要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允許開發企業在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後,適當調整戶型結構。(責任單位:市資金規劃局)
(十二)因疫情等因素未按約定完成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疫情持續時間可不計入違約期,完成期可相應延長。(責任單位:市資金規劃局)
(十三)對於分期開發建設的項目,企業承諾按時完成整個項目建設並符合分期規劃核實相關要求的,可按程序辦理分期規劃核實手續。(責任部門:市規劃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十四)對於擬出讓的單宗面積較大的商住用地,可通過規劃合理調整形成多個單獨地塊,規劃條件單獨發布,可同時出讓多個地塊。(責任單位:市資金規劃局)
(15)自文件下發之日起,新出讓土地項目繳納土地出讓初始價款的20%作為投標保證金(以土地出讓公告發布時間為準),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後壹個月內繳納土地成交價款的50%,余款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最遲繳納時間不超過壹年,並按規定支付相應利息。(責任單位:市資金規劃局)
(十六)結合實際情況,研究推進城市更新采取“房票”安置補償方式。探索政府回購企業現有商品房籌集保障性租賃房的方式。(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各區政府)
第三,擴大對外推廣,規範市場推廣和銷售行為。
(十七)結合哈爾濱獨特的地理氣候條件,加強全國範圍的媒體宣傳,適時組織房地產企業赴南方等地開展省外促銷活動。(責任單位:市投資促進局、市工商聯、市住建局)
(十八)實行商品房銷售合同備案制度。渠道經銷商(含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的,應當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代理銷售合同,並報市房產部門備案。禁止銷售沒有合法銷售手續的新房。(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十九)加強自媒體和新媒體監督。鼓勵自媒體、新媒體引導合理住房消費,弘揚正能量。禁止未經職業介紹機構或未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證書的房地產經紀人通過自媒體、新媒體開展房地產經紀銷售活動,嚴厲打擊惡意評估房地產建設項目、唱低房屋銷售價格等違法行為。壹經發現,將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
第四,引導金融支持,促進產業發展
(二十)引導哈金融機構增加房地產領域信貸投放。積極支持政策性銀行、國有大型銀行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積極向總行爭取哈爾濱市房地產領域的信貸規模。鼓勵當地法人銀行機構按照“壹企壹策”的原則,加大對哈爾濱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信貸投放。進壹步規範和完善房地產領域政府數據信息,依托哈爾濱綜合金融服務平臺等載體,探索建立房地產領域“政府與金融企業”信息共享機制,引導和支持金融機構創新信貸產品,增加金融供給,優化服務流程,降低融資成本。加強房地產開發貸款和住房個人按揭貸款的統計和調度,根據銀行業機構排名,在房地產金融合作領域給予重點支持。進壹步盤活低效國有資產,探索設立哈爾濱房地產發展基金。(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國資委)
《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65438+2月31,期間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和市場形勢變化進行調整。各縣(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執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促進哈爾濱市房地產業良性循環健康發展若幹措施的通知》(哈市發〔2022〕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