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緬邊境地區民間貿易監管及稅收優惠辦法
(壹)對邊境地區生產和人民生活必需的壹切生產資料、民族特需品和農副產品,免征進口關稅和增值稅(產品稅)(產品名稱見附件1);
(二)邊境地區人民所需物品(名稱見表2)減征30%的進口關稅。表2所列貨物法定稅率低於30%的,憑證按法定稅率減半計算;進口增值稅(產品稅)減半征收。
(三)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煙、酒、化妝品、機電產品(產品名稱見表三),按法定稅率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產品稅);
(四)除附表壹、附表二和附表三所列產品外,緬甸產品的進口關稅和增值稅(產品稅)應按法定稅率減半計算和征稅。
(五)對進口的非緬甸本土產品按法定稅率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增值稅(產品稅)。第九條出口貨物除國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免征出口關稅。第十條所有減免稅進口貨物在運往雲南銷售時,應由有關公司或企業報昆明海關批準,並按國家稅法規定繳納稅款。未經海關批準,將貨物運往外省銷售的。除按照國家稅法規定繳納稅款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十壹條第四項的規定,處以貨物等值以下或者應納稅款二倍以下的罰款。第十壹條凡外省企業通過民營貿易企業(公司或商行)進出口貨物,或與民營貿易企業(公司或商行)聯合進出口貨物,均按國家稅法規定征稅,不享受民營貿易進出口稅收優惠。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三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第十四條本辦法自199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附表1:免稅進口商品清單
附表二:降稅進口貨物名稱清單
附表3:應稅進口貨物名稱清單
附表1:免稅進口商品名稱清單
1.糧食及其制品:大米、小麥、玉米、小米、蕎麥、薏米、豆類、薯類、雜糧、面條、餌料、面粉、糕點、豆腐、粉絲、澱粉、飼料、麩皮、酒曲、通心粉;
2.幹鮮果蔬:蔬菜、瓜果、甘蔗、辣椒、竹筍(絲)、食用菌、芋頭片;
油料和動物油:花生、芝麻、紫蘇籽、瓜子、油菜籽、蓖麻、茶果、山蒼子、桐子、草魚、黃油、牛油、豬油、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茶油、葵花油、椰子油、橡膠籽油、山蒼子油、桐油、草魚油等。
4.各種藥材及中成藥:檳榔、黃姜、大棗、黃荊子、千張紙、玉京、黃草、肉桂、川芎、黃連、胖大海、茯苓、雞筋、龜甲(板)、琥珀、其他中西藥;
5.竹、木、藤、草及其制品:竹、木、藤、草、棕、其制品、家具、膠合板;
六、牲畜及制品:牛、馬、騾、豬、雞、鴨、鵝、羊、肉、蛋、奶、皮(革)、毛、角、膽汁、骨、膠、蠟、筋(瀕危野生動物及制品除外);
七、水產品:各種魚幹、各種鮮魚、蝦、蟹、海蜇、魷魚、墨魚、海帶、幹螺肉、魚粉(海參、魚翅、魚肚、魚唇、鮑魚除外);
棉麻及制品:棉花、木棉、大麻、棉絨、棉紗、棉布、棉毯;
農具和手工具:鋤頭、犁、斧、鋸、銼、刀和其他手工具;
10.民族用品:鑼、象腳鼓、裝飾品、民族服飾、大號;
11.礦石、礦砂和廢金屬:礦石、礦砂和廢金屬;
其他類別:咖啡豆、茶葉、草果、八角、糖、蜂蜜、紫膠、煙葉、汽油、柴油、煤油、帶齒的金片、羊毛氈、煤、化肥和牛車。
附表二:降稅進口貨物名稱清單
下列進口貨物關稅減征30%,進口環節增值稅(產品稅)減半征收:
1.尼龍面料、尼龍服裝、尼龍蚊帳、尼龍蠶絲被、尼龍傘;
二是各種日用塑料制品;
三、罐裝奶粉、煉乳、咖啡粉、味精;
打火機、火石、吉他、拖鞋和羊毛。
附表3:應稅進口貨物名稱清單
1.煙草及其制品(少數民族需要的煙草和煙葉卷煙除外);
二、各種酒;
第三,各種化妝品;
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汽車、計算機、電視、顯像管、摩托車、錄音機、錄音磁芯、冰箱、洗衣機、成套錄像設備、錄像機(放像機)、照相機、手表、空調、復印機、音像磁帶復制設備、計算器、自行車、收音機、電風扇、集成電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