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抗疫政策
國家防疫法新增第二十條規定:
五個“調整”
緊密接觸
將“7天集中隔離+3天居家測鉛”的管理措施調整為“5天集中隔離+3天居家隔離”
高風險地區的溢出效應
“7天集中隔離”調整為“7天居家隔離”
入境人員
“集中隔離7天+居家健康監測3天”調整為“集中隔離5天+居家隔離3天”
註意:隔離期間,以上人員指定代碼管理,不得外出。
危險區域
從“高、中、低”調整到“高、低”,盡量減少控制人員。
結束閉環運營的高風險崗位員工
“集中隔離7天或居家隔離隔離7天”調整為“居家健康監測5天”
1“不再”
及時準確判斷密切接觸者,不再判斷密切接觸者。
1取消
取消進港航班熔斷機制
登機前48小時內兩次核酸檢測陰性證明調整為登機前48小時內1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七個“不”
高風險區域壹般以單位和建築為單位界定,不得隨意擴大。
在無疫情地區,嚴格按照第九版防控預案確定的範圍對風險崗位和重點人員進行核酸檢測,不得擴大核酸檢測範圍。壹般不會按照行政區域對所有員工進行核酸檢測。
入境人員在第壹入境點隔離後,目的地不得再次隔離。
嚴格落實首診負責制和急診搶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和拒絕診斷,確保居民治療和用藥需要。
各地各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教育部門的防控措施,堅決落實科學精準防控要求,不得加大管控力度。
疫情期間,要全力保障物流暢通,不得要求事關產業鏈大局和民生保障的重點企業停產,實行“白名單”制度。
目的地要增強大局意識,不得拒絕接收滯留人員返回,並按要求落實返回人員的防控措施,避免疫情外溢,不得加大控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