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國衛辦發[2021]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員會和中醫藥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制度,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制定了《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
2021 65438+2月29日
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提高醫療衛生服務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獲取醫療衛生機構服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制定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醫療衛生機構,包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院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提供社會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和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堅持合法合規、真實準確、方便實用、及時主動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政府信息公開部門牽頭負責全國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疾控局等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相關領域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中醫藥、疾病控制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的監督管理。
醫療衛生行業組織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的監督和評估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範圍和方式
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和服務實際,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壹)組織機構的基本情況、公共服務職能;
(二)鑒定機構和部門、鑒定人員的分布及鑒定指導;
(三)本機構的服務內容、重點學科和醫療技術準入、服務流程及說明;
(四)與公共衛生和疾病應急處理相關的信息;
(五)醫療保險、價格、收費等服務信息;
(六)健康科普宣傳教育相關信息;
(七)招標信息;
(八)廉政建設情況;
(九)咨詢和投訴的方式;
(十)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披露下列信息:
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個人信息保護的;
(四)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職業安全、社會穩定和正常醫療秩序的;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或者涉嫌誇大或者虛假宣傳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內部管理等相關信息,可以不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另行制定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基本目錄,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更新和調整。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根據自身工作需要,制定本機構的信息公開目錄。
第十條本辦法信息公開的基本目錄分為資質信息和服務信息兩類:
資質信息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或者政府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和公共衛生服務信息,以及通過許可、審批、備案、評估等方式獲取的相關資質信息;
服務信息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公共服務時,公眾需要或者關註的服務信息。
第十壹條醫療衛生機構以主動公開信息為主,提供咨詢服務為輔。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結合現有條件,采取現場咨詢、網站交流平臺、熱線電話、手機客戶端等便捷方式,及時提供人性化咨詢服務,滿足公眾的信息需求。
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如有爭議,應當做好解釋和溝通工作。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通過以下壹種或者多種方式公開主動公開的信息:
(壹)辦公和服務場所的公共欄、公告欄、電子顯示屏和觸摸屏;
(2)咨詢臺和服務臺;
(3)人員崗位識別;
(四)各級政府門戶網站或本機構門戶網站;
(5)互聯網傳播平臺、微信官方賬號、移動客戶端;
(六)服務手冊、便民卡和須知;
(七)咨詢服務電話號碼;
(八)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
第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醫療衛生機構設立的咨詢窗口獲取醫療服務信息,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復印、復制等服務可以收取費用,收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信息披露責任
第十五條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是信息公開的第壹責任人,負責對本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對信息公開的範圍和形式、審查與發布、管理與維護、咨詢與回應等做出規定。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明確管理部門或者專門人員負責本機構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對擬公開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主動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自信息形成或者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整。
法律、法規、規章對續期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中醫藥、疾病控制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監督考核制度,定期對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情況進行考核和評議。
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中醫藥和疾病控制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工作進行宣傳和培訓。
第二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辦法開展信息公開工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中醫藥、疾控等主管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經調查屬實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整改。
第二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中醫藥、疾控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況,采用約談等方式督促整改,相關信息應當納入醫療衛生機構監督管理和業務考核記錄。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中醫藥、疾病控制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以信息公開為名,變相違法發布醫療廣告或進行誇大、虛假宣傳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中醫藥、疾病控制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參照基本目錄,結合實際工作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2年2月6日起施行。
關於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制度,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制定了《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