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法律依據:
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第三章生育調控
第四章獎勵和社會保障
第五章計劃生育服務
第六章附則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促進計劃生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居住在本省、戶籍在本省但居住在省外的公民,應當遵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本條例。第三條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優化生育政策,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促進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五條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六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第七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年度人口發展規劃和中長期人口發展規劃,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和計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第八條省、市、縣衛生主管部門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組織、協調、考核和評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必要經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支持。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經費,保證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鼓勵社會團體、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第十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 * *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實施統壹服務管理,推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 * *服務均等化。第十壹條衛生、教育、科技、文化和旅遊、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大眾媒體應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公益性宣傳。第十二條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安排必要的課時,在學生中開展人口理論教育、身體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計劃生育機構或者指定人員,做好本單位和本轄區的計劃生育工作,落實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優待措施,並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本單位和本轄區的計劃生育工作情況。第十四條建立健全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和下壹級人民政府的雙重監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同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和下壹級人民政府的雙重監督。建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並采取日常監督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第三章生育管理第十五條提倡適齡結婚、生育和優生優育。壹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第十六條衛生、公安、醫療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推進生育證、兒童預防接種、戶籍登記、醫療保險、社會保障卡申領等聯合辦理。第十七條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免費享受下列服務: (壹)領取非出售的避孕藥具;(二)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3)輸卵管結紮術及再通術、輸精管結紮術及再通術、皮下埋植術及避孕藥取出術(4)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的診治(5)與第(2)項至第(4)項相關的常規醫學檢查;(六)國家規定的其他項目。前款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第四章獎勵和社會保障第十八條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落實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滿足公民對計劃生育的基本需求,促進計劃生育。第十九條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女方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產假增加6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20天。有三歲以下子女的夫婦每年有權享受總共10天的育兒假。休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福利不變。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年滿六十周歲後住院的,子女所在單位應當支持子女照顧,每年給予子女不超過十五天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可以享受在職人員的同等待遇。第二十條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職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壹)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三天,七天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將避孕藥具放在皮下的婦女將延長產假;(二)皮下放置避孕藥具的,休假五天,產假期間放置宮內節育器的,延長產假;(3)取出宮內節育器者休假兩天,皮下取出避孕藥者延長產假。(五)輸精管結紮術休假十天;(6)不滿四個月的流產假為15天;四個月後墮胎休假42天;(七)實施輸卵管復通術的,休假21天,實施輸精管結紮術的,休假15天,休假期間工資、福利不變。(壹)自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年滿18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低於10元的獎勵金或壹次性獎勵金2000元;(二)托幼費、醫療費由所在單位按照當地規定給予補助;(三)職工退休後,由所在單位每月發給10元補貼或壹次性發給2000元補貼;無工作單位的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後,按有單位者的標準給予補助,地方財政支付第二十二條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居民, 並享受以下待遇: (壹)自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年滿18周歲止,每月給予不低於10元的獎勵費或壹次性獎勵2000元; (2)照顧子女入學、就醫、入托、征兵、參軍等事宜。(3)優先扶持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當地人民政府在資金、技術、培訓、信息服務等方面給予照片。(四)第二十三條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後,其支付的獎勵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有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由夫妻雙方工作的單位各支付百分之五十,壹方無工作單位或者死亡的,另壹方全額支付。(2)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均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財政支付。已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已領取的部分不予退還。第二十四條。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照本人基本工資全額發給退休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的退休人員,給予壹次性補貼。已按其他規定享受全額退休待遇或壹次性補貼的,每月增加十元;(二)屬於企業職工的,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發給不低於三千元的壹次性補助費;(三)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不屬於本款第(壹)、(二)項規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壹次性補助三千元;(四)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居民,或者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每年給予壹定數額的生活費,符合國家規定的五保戶條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戶待遇。終身未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規定的待遇。第二十五條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對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給予的獎勵,由其所在單位落實,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落實責任。第二十六條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在確定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時,按照前款規定發放的特別扶助金和獎勵扶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第二十七條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或者死亡的,應當按照規定獲得救助。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上述人員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綜合救助和保障制度。鼓勵各類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對獨生子女死亡或者殘疾的計劃生育家庭開展社會關愛活動。第二十八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動建立普遍的托幼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推進城市社區配套幼兒園建設,提高普惠性幼兒園覆蓋率,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招收二至三歲幼兒。支持社區托幼服務設施建設,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幼機構。第二十九條市、縣人民政府在分配公共租賃住房時,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選擇戶型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可以根據撫養未成年子女家庭的負擔情況,制定差別化租賃和購買住房的優惠政策。第三十條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在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農村居民生育政策過渡期內,繼續享受農村原有的計劃生育優惠政策。第三十壹條各地區、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除本章規定以外的其他優惠措施。第五章計劃生育服務第三十二條建立健全孕產婦和新生兒重癥監護制度,保障母親和嬰兒的安全與健康。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對育齡人員進行優生優育知識的宣傳教育,為育齡婦女提供圍產期保健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第三十三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出生缺陷綜合防治,支持產前篩查和新生兒疾病篩查,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定點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提供免費婚前醫學檢查和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服務。第三十四條禁止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五條歸僑、留學生和與港澳臺同胞或者外國公民結婚的中國公民,要求生育的,由衛生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03年4月6日起施行。5月28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65438+9月25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壹次修訂65438+9月27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二次修訂1997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