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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獨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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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關於“獨立學院”的相關政策:天津市獨立學院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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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類似獨立學院的學院簡介;獨立學院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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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類似獨立學院的學院簡介

[編輯本段]獨立學院的性質

根據《獨立學院設立與管理辦法》,獨立學院是指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合作實施本科教育,使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的高等學校。獨立學院是民辦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公益性事業。國家規定申請人應當負責獨立學院的教學和管理,保證辦學質量;合作者應負責提供獨立學院辦學所需的壹切條件和設施,並參與學院的管理、監督和領導。獨立學院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獨立的校園建築、獨立的教學和財產管理、招生和畢業證書。由於獨立學院屬於本科層次,所以由教育部負責審批。未經教育部批準,國家不承認他們的學歷。獨立學院招生通過學院所在省市進行,在參加全國高考招生計劃的基礎上降低分數線。獨立學院的畢業生將獲得國家承認的文憑。對完成學業並考核合格的學生,發給獨立學院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獨立學院學士學位證書。獨立學院與大學內部學院的重要區別在於其獨立性。獨立學院有獨立的校園和基本的辦學設施,實行相對獨立的教學組織和管理,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歷證書,獨立進行財務核算。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獨立學院還根據國家關於教育事業統計工作的規定,獨立填報高等教育基本統計報表。它在性質上是壹個完全獨立的機構,與附屬大學關系不大。獨立學院與大學內部學院的重要區別在於其完全的民辦性質。由於其獨立性,獨立學院的經費來源不是來自國家撥款,而是由學院的舉辦者通過各種方式籌集,其經費、學費等相關管理也采用民辦大學的方式進行管理。獨立學院正逐漸成為當前和未來我國高等教育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獨立學院發展迅速。目前全國獨立學院300多所,其中湖北最多,31,遼寧22所,湖南15,河北14,江西13。教育部相關領導指出,獨立學院是未來保障我國高等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獨立學院將成為未來高等教育發展的壹個亮點。獨立學院是指普通本科院校按照新的機制和模式舉辦的本科層次的二級學院。它不同於普通高校按照公辦機制和模式設立的二級學院、分校或其他類似的二級機構。

[編輯本段]獨立學院的特點

1.采用民辦機制所需資金及其他相關費用全部由合作方承擔或由民辦機制籌集,學生收費標準參照國家有關民辦高校招生收費政策制定;2.實施新的辦學模式,關鍵是要突出“獨立”二字。獨立學院應當有獨立的校園和基本的辦學設施,實行相對獨立的教學組織和管理,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獨立進行財務核算,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3.實施新的管理制度獨立學院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應由申請方和合作方商定。

[編輯本段]獨立學院的發展

獨立學院是10年來我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創新的重要成果,為民辦高等教育發展和高等教育大眾化做出了積極貢獻。當前,隨著《獨立學院設立與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26號,以下簡稱“教育部令26號”)的頒布實施,特別是部分獨立學院經教育部批準成功轉制為民辦高校,標誌著我國獨立學院的發展進入了壹個新的歷史階段。壹、依托母體大學辦學的“依附”時期(1999—2002)總的來說,我國獨立學院的產生是在1999年,以浙江大學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共建浙江大學城市學院為標誌。在最初階段,這些機構統稱為“二級學院”,後來被稱為“私立二級學院”或“新建二級學院”。他們固有的基本特征是對申辦大學的依賴。1.辦學目標服務於申辦高校的整體利益。辦學目標是對學校性質和宗旨的整體認識。它不僅體現在學校的辦學理念上,還體現在指導思想、總體戰略和發展戰略等方面。它是壹所學校在相當長時期內具有全局性、方向性的根本追求和價值取向。由於獨立學院在初始階段不具備獨立辦學的主體資格,其所有辦學活動都是為申辦高校的整體利益服務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服務於高校申請擴招的需要。高等教育史上的兩個重要事件,即“高等教育的擴招”和“獨立學院的建立”,都發生在世紀之交,看似有很大的偶然性,但實際上卻有著必然的聯系,後者為前者服務。1999年,中央做出了擴大高校招生規模的決定。當年招生達到1596800,比1998增加513200,增幅47.4%。隨後三年的膨脹率分別達到38.16%、21.61%和19.46%。到2002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320萬人,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1462.52萬人,高等教育毛入學率達到15%,總規模超過美國(1420萬人),躍居世界第壹。高校擴招需要壹定的基礎條件,但按照當時國家的財政投入,高校持續擴招的能力明顯不足。在此背景下,普通高校通過民辦機制建立“二級學院”來擴大招生規模已成為普遍做法。從1999到2002年的三年擴招期間,全國高校建立了300多個二級學院,占了擴招的很大份額。2000年,吉林省批準建設9所“新二級學院”,當年招收本科生4000人,占全省擴招總量的40%,擴招效果十分顯著。二是服務於申辦大學增加收入的需要。世紀之交高校擴招是國家刺激經濟增長的策略之壹,而創辦獨立學院是吸引社會資本投資的重要舉措。據估算,僅擴招前兩年新增的67所民辦高校和100多所“二級學院”,就拉動了至少200億元的社會投資。從申辦高校的角度來看,舉辦“二級學院”更是有利可圖。據測算,普通高校如果通過銀行貸款設立壹所3000人規模的獨立學院,在扣除征地、基礎設施建設、購置教學設備和圖書等硬件投入,人頭費、行政教學業務費、固定資產折舊等費用後,,學費收入余額約65,438+00年可全部還清,可“凈”壹個“二級學院”;與非教育機構或個人合作辦學,更是壹種“無利可圖的生意”,因為普通高校實際上是通過將其“本科特許經營權”出租給“二級學院”來獲取收益,類似於行業內的“代工”,收益與其實際投入不成正比。這也是普通高校長期不願意放棄獨立學院控制權的重要原因。2.沒有獨立辦學主體資格而設立獨立學院是壹個新生事物,沒有先例可循。在起步階段,獨立學院壹般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普通高校如何與非教育機構特別是民辦非教育機構或個人合作,缺乏具體的規則。因此,審批機關只把設立“二級學院”當作壹所大學在其內部增加了壹個附屬機構,所以並不嚴格審查申辦大學的資質和辦學條件,只要提出申請,壹般都能獲得批準。正因為如此,這些“二級學院”並沒有獲得至關重要的獨立資格。包括:壹是沒有獨立的校名。獨立學院在起步階段壹般稱為“XX大學(學院)××學院”,有的稱為“XX大學××分校”,統稱為“二級學院”。母大學不僅是這些民辦二級學院的舉辦者,也是它們的管理者和實際擁有者。二是不具備獨立頒發學歷文憑的資格。在此期間,獨立學院頒發學歷證書的方法差異極大。有的學校以獨立學院的名義發,有的以母體高校的名義發。第三,他們壹般沒有國家的辦學認證。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本科院校的申辦必須經過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批準。而獨立學院在起步階段缺乏這壹環節,因此在相當長的壹段時間內處於國家宏觀調控缺位的狀態。3.辦學條件不足以支撐它自己辦壹所大學。光有堅強的意誌是不夠的,還要有基本的辦學條件。在初始階段,獨立學院的辦學條件由母體大學提供。第壹,母體大學是獨立學院的主要師資來源。據估計,獨立學院初創階段的專任教師中,至少有1/3是母學院的兼職教師,1/3是包括母學院在內的聘用退休教師,1/3是自己的教師。這樣做對利用和盤活普通高校閑置的教師資源,通過提高師生比來提高申辦高校的辦學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正因為如此,大多數獨立學院教師把自己放在“農民工”的位置上,缺乏“建設者”意識和主人翁意識,缺乏對獨立學院的認同感、歸屬感和共同價值觀,不關心獨立學院的建設,難以形成獨立學院自主發展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第二,學科專業的設置以“克隆”母體大學為特征。許多獨立學院的專業完全依賴於他們的母校。母體大學的優勢學科和專業是什麽?獨立學院有哪些學科和專業?這種現象壹直延續到現在。據統計,2008年湖北省17省屬高校舉辦的獨立學院有20所,錄取本科專業416個。這些專業中有403個與母校直接相近,占96.87%;其中13獨立學院專業設置與母學院相同。正是因為他們沒有特色和追求,才失去了獨立生存和發展的前提和動力。三是法人、產權等重大法律關系不明確。獨立學院成立之初,責任、義務、權利關系的約定普遍不規範,因此民事責任、債權債務等糾紛時有發生,獨立學院及其辦學夥伴在糾紛解決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二、“獨立”增強辦學自主權時期(2003-2008年)2003年,以教育部發布《關於規範和加強高校新機制新模式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幹意見》(國發[2003]8號,簡稱“教育部8號文件”)為標誌,我國獨立學院開始在國家政策支持下自主辦學。表現如下:1。獨立學院的性質已經明確。教育部8號文件首次提出了“獨立學院”的概念,並在其第壹條開篇就指出:“本文所稱的獨立學院,是指普通本科院校按照新機制、新模式舉辦的本科層次的二級學院。壹些普通本科院校按照公辦機制和模式設立的二級學院、‘分校’或其他類似的二級機構不屬於此類。所謂的“新機制新模式”雖然還比較模糊,但是用排除法排除了公共機制舉辦的類似機構,所以其含義還是很明確的。具體來說,“獨立學院”有三個特點:壹是實行新的辦學機制。獨立學院本質上是私立學院,其投資主要由合作方承擔或由私人機制籌集。收費標準也是根據國家關於民辦高校招生收費的相關政策制定的。二是實行新的辦學模式。首次在辦學和管理上提出“五個獨立”,即獨立學院總部相對獨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頒發證書、擁有獨立校區、實行獨立財務核算,從而賦予獨立學院確切的內涵。三是實行新的管理體制。獨立學院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由申請人與合作者協商壹致,雙方的責、權、利關系通過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予以規範和體現。此外,獨立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董事會的組成和人選由雙方商定,行長由申請人推薦,董事會選舉產生。這些特點已經初步具備了民辦高校應該具備的基本要素。只要得到有效執行,獨立學院轉型為民辦學院是順理成章的事情。2.隨著轉軌時期“雙軌制”特征的明顯,為加強對獨立學院的宏觀管理,教育部於2003年下半年開始對360多所所謂的“二級學院”進行清理和重新登記。經過逐壹審查,100多所“二級學院”被取消資格,其中249所被重新註冊。通過整改,獨立學院的“優”、“民”、“獨”的特色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然而,由於其辦學體制的公共性與運行機制的私人性之間的深刻矛盾,這壹時期獨立學院的發展具有明顯的“雙軌制”特征,其弊端在招生工作中充分暴露出來。壹方面,這壹時期獨立學院大規模、高速發展,規模和數量急劇增加;另壹方面,達到“三本”分數線、家庭有支付能力的考生越來越少。這就導致了獨立學院對生源的激烈競爭,很多獨立學院鉆了雙軌制下的制度空子,出現了“降錄取”、“代理招生”、“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對此,教育部曾於2005年下發通知,對獨立學院招生工作提出了“五不”規定,即獨立學院不得擅自超計劃招生,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機構組織招生或招生,不得在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之外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不得違規降低考生招生標準,不得在專科招生或按“繼續學習”進行培養。為進壹步規範獨立學院辦學行為,教育部還對註冊獨立學院的基本辦學條件、招生和教學工作進行了專項檢查,並通報了檢查結果,對違規問題進行了糾正。2005年,教育部對湖北省7所獨立學院進行了通報批評,調減了這7所獨立學院當年的招生計劃,並責成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存在辦學條件不達標、申辦者和出資者不履行職責等問題的獨立學院進行整改。2006年,教育部停止了6所完全靠租賃土地和教學行政用房辦學的獨立學院2006年的招生資格,限制了38所土地和教學行政用房不達標的獨立學院2006年的招生數量,對189所資產未移交的獨立學院提出了通報批評,對77所因中等職業教育統計報表上報錯誤或學生人數統計錯誤導致辦學條件不符合要求的普通高校提出了通報批評。通過壹系列加強管理和政策引導,獨立學院的自我管理、自我約束和自我約束能力逐步增強。3.開始向應用型本科教育轉型,我國獨立學院壹般是在申請高校優勢學科、特色專業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在培養目標、專業設置等方面與母體高校雷同非常嚴重。據統計,湖北省17省屬高校舉辦的20所獨立學院中,專業與母校相似率達96%以上。13獨立學院,專業與母學院相同。這對於獨立學院成立初期的考生來說是很有吸引力的,尤其是在家長大學頒發學歷文憑的時期。然而,隨著母體大學在招生上的“光環效應”逐漸消退,原有的學科和專業不僅不再是吸引考生的優勢,也成為獨立學院與母體大學爭奪生源和就業市場的來源。在生存壓力下,許多獨立學院開始轉變辦學方向,打造為區域經濟發展培養應用型本科人才的特色。如最早的創辦者浙江大學城市學院,進行“錯位定位、協調發展”的總體規劃,構建應用型專業體系,構建“橫向轉移、縱向提升”的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江南大學太湖學院按照兩年通識教育、壹年專業教育、壹年獨立教育的思路設計了人才培養方案,形成了“2+1+1”的人才培養新模式。Xi交通大學城市學院以培養服務區域經濟建設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為目標,提出了"三突出"人才培養模式,即在理論教學中強調充分性、實用性和適應性,在實踐教學中強調基本技能、專業工作能力和綜合技能,在實驗教學中強調基礎實驗、綜合實驗、模擬實驗和開放實驗。這些獨立學院的辦學模式明顯不同於母體大學特別是研究型大學的辦學傳統,邁出了走向獨立的最重要壹步。當然,辦學特色的形成是壹個漫長的過程。很多獨立學院為了生存,競爭短平快專業、熱門專業、低成本專業。雖然避免了與母體大學的惡性競爭,但導致獨立學院之間辦學方向嚴重趨同。據統計,全國300多所獨立學院中,75%開設英語專業,765,438+0%開設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62%開設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40%以上開設藝術設計、市場營銷、電子信息工程、法學、工商管理、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會計學等熱門專業。因此,如何打造辦學特色是新時期獨立學院面臨的重要課題。三。“轉民辦高校”過渡期(2008年——)根據教育部部署,現有部分獨立學院“轉”到民辦高校將有5年過渡期。獨立學院“轉型”為民辦高校,將開創我國高等教育發展的新局面。1.獨立學院獲得了新的發展基礎。2008年,教育部發布“26號令”,清理了10年來困擾人們的壹系列理論和實踐問題,使獨立學院的發展前景更加明朗。壹、關於獨立學院的性質,教育部26號令第二條明確指出:“本辦法所稱獨立學院,是指與國家事業單位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合作實施本科教育,使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的高等學校。”與教育部8號文件相比,26號令突出了辦學的兩個最基本要求,即“舉辦者”和“經費來源”,從而明確了獨立學院各辦學主體的責任和義務。其次,關於獨立學院的權益,教育部26號令明確提出,獨立學院應當享受《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提出的所有鼓勵和扶持政策,包括專項資金支持、閑置土地租金支持、金融信貸支持、稅收優惠支持、公益事業用地支持、教職工權益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等。再次,關於申辦高校的權益,教育部26號令強調,普通高校對獨立學院投入的校名、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可以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從獨立學院的辦學結余中獲得合理回報;獨立學院使用普通高校的管理資源、師資、課程等教育教學資源,其相關費用也應當按照雙方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納入獨立學院的辦學成本。第四,關於舉辦者的權益,教育部26號令明確規定,參與設立獨立學院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與普通高等學校壹樣,是獨立學院的舉辦者之壹;獨立學院的投資者可以依法從獨立學院的辦學結余中獲得合理回報。這些規定較好地回答了獨立學院舉辦者能否獲得以及如何獲得“合理回報”的核心問題,有利於吸引更多社會資源投入民辦高等教育。2.“轉民辦高校”是根本出路。教育部“26號令”並不是針對現有獨立學院的特殊政策,而是未來舉辦新的獨立學院的標準和管理辦法。但在《補充規定》中,教育部26號令仍對已設立的300多所獨立學院提出了5年的檢查驗收期。在此期間,獨立學院將面臨五種選擇:要麽繼續以獨立學院的形式辦學,要麽“回歸”申辦普通高校,要麽轉為民辦高校,要麽並入其他民辦高校,要麽被取消辦學資格。其中,對於那些以民間資本為主體的獨立學院,教育部將推動其逐步轉型為獨立的民辦高校。這既是國家宏觀政策的價值取向,也是大多數獨立學院生存發展的必然選擇。事實上,由於獨立學院作為本科起點優勢明顯,理應成為我國民辦普通本科院校的“孵化器”。在此之前,中國只批準設立了27所民辦高校。5438年6月+2008年10月,教育部壹次性批準4所獨立學院轉制為民辦本科院校。2009年6月,又壹所獨立學院成功轉制,實力罕見。3.要用普通高校制定的標準來引導“轉學”工作。目前教育部規定的五年過渡期已經過了1/5。壹定要按照國家的統壹部署和獨立學院的發展要求,做好檢查驗收的準備工作。因此,必須認真解讀相關政策法規,力爭在規定時限內順利實現從獨立學院向民辦高校的“轉學”。早在2006年,教育部發布的《關於“十壹五”期間普通高等學校設置的意見》(教發[2006]17號)已經明確提出,“獨立學院可以按照普通高等學校的設置程序,逐步轉變為獨立的民辦普通高等學校。”為此,教育部印發了《普通本科學校設置暫行規定》(教發[2006]18號),對普通高等學校的設置標準提出了明確要求。2008年,教育部發布“26號令”,進壹步提出了獨立學院的設置標準和管理辦法,這既是國家進行檢查驗收的依據,也是獨立學院自身發展的方向。根據“轉”工作的特殊要求,要特別註意三項規定:壹是對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標準的要求,包括辦學規模、學科專業設置、師資隊伍、教學科研水平、基礎設施、學校經費和領導班子配備等;二、學校名稱必須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層次、類型、學科、教學科研水平、規模、領導體制、所在地等來確定。三是關於“轉”的申請程序,應由學校行政部門委托,邀請規劃、人才、勞動人事、財務、基建等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調查論證,提出論證報告,報國家教育部批準。在此期間,獨立學院必須在有限的時間內努力改善辦學條件,特別是加強基礎設施和師資隊伍建設。同時,要根據學校的發展目標和人才培養要求,積極調整專業設置,完善教學計劃、教學規範和教學管理制度,努力使各項辦學條件達到民辦高校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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