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女工保健的規定
1.經期衛生知識的宣傳和普及。
2.女職工超過100人的單位,要逐步建立女職工診所,完善相應制度並指定專人管理,對診所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每班女員工少於100人的單位應配備簡單的暖水箱和沖水器。流動和分散工作單位的女職工應配有單人自用沖洗器。
3.女職工不得從事《女職工經期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的工作。
4.患有嚴重痛經、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診斷,可給予經期休假1至2天。第8條婚前保健
必須對準備結婚的女職工進行婚前保健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咨詢,並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和指導。第9條孕前保健
1.禁止已婚已孕女職工從事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屬於《有毒作業分級》中的ⅲ-ⅳ級。
2.積極開展優生宣傳咨詢。
3.應對女職工進行孕期知識的健康教育,使其在月經過期時主動接受檢查。
4.患有放射病、慢性職業中毒、近期急性中毒史及其他有礙母胎健康的疾病者,暫不宜懷孕。
5.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且現無子女的女職工,應暫時調離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工作崗位。第10條孕期保健
1.從確定懷孕之日起,應建立孕產婦健康卡(冊),進行血壓、體重、血、尿常規等基礎檢查。對於接觸鉛和汞的孕婦,應測定尿液中的鉛和汞含量。
2.孕期定期產前檢查、保健和營養指導。
3.推動孕婦家庭自我監測,系統觀察胎動、胎心、眼底身高、體重。
4.實施高危孕產婦項目管理,無診療條件的單位應及時轉送醫院,並配合上級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密切觀察和監護。
5.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當建立孕婦休息室。懷孕7個月後,要適當休息或減輕工作。
6.懷孕女職工不得加班,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壹般不得上夜班。
7.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從事勞動部頒布的《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第六條規定的作業。
8.從事站立工作的女職工在懷孕7個月後應在其工作場所有壹個休息座位。
9.女職工流產前後的假期和福利待遇按國務院1988(國務院令第9號)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1988(勞鮮字< 1988 > 2號)《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福利若幹問題的通知》執行。第11條產後護理
1.進行產後訪視和母乳餵養指導。
2.分娩後42天,對母親和孩子進行檢查。
3.產假期滿復工時,應允許1到2周,逐步恢復原來的工作量。第十二條哺乳期間的護理
1.宣傳科學育兒知識,倡導4個月內純母乳餵養。
2.對於有1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應保證哺乳時間。
3.嬰兒滿壹周歲時,經縣(區)以上醫療或者保健機構診斷為弱嬰的,母乳餵養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6個月。
4.1以下有嬰兒的女員工壹般不得上夜班、加班或加班。
5 .有5名以上哺乳嬰兒的單位應逐步建立哺乳室。
6.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中指出的作業。第十三屆更年期保健
1.宣傳更年期生理衛生知識,使進入更年期的女職工得到廣泛的社會關懷。
2 .經縣(區)以上(含縣、區)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為更年期綜合征,經治療後,效果仍不顯著,且不適應原工作的,應暫時安排合適的工作。
3.進入更年期的女職工應每1至2年進行壹次婦科疾病的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