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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保險健康通知

準備買保險的朋友絕大多數在25-50歲之間。這個年紀,1,000%去過幾次醫院,不可能壹點問題都沒有。而且隨著體檢的普及,很多人每年也會體檢。在精密儀器的全面檢查下,會發現很多人有壹些指標異常。

場景1:有些謹慎的朋友會把自己知道的所有異常指標都告訴保險公司,這些異常指標都是有可能的,都是無法診斷的,這不僅給核保人員帶來麻煩,而且會讓核保結果非常苛刻。

場景二:其他壹些朋友在投保的時候可能沒有想太多,對通知環節不太重視。核保順利通過後,我突然想,唉,五年前去門診檢查,七年前在山上摔了壹跤,做了CT檢查。這些不告知,後續理賠會有困難嗎?

那麽問題來了,買保險應該如何告知?今天沈蘭君就給大家講講,希望能幫到妳。

壹、網上產品保險通知

互聯網保險采用查詢和通知的方式。在這種情況下,最合理的方法就是只告知問的問題,沒問的問題就沒必要告知了。這不是我自己總結的。沈蘭軍也咨詢了很多負責核保的朋友,他們都得出這個結論。

《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保險公司的每壹款產品都是經過精心設計的,對風險的衡量和定義都有自己的數據模型,我們不用擔心保險公司。只要保險公司不問,即使我們知道某項指標異常,也不需要告知,也不用擔心後續的理賠。

我們以有E-care的陽光健康為例。這個產品只問乙肝,如果是乙肝攜帶者或者小三陽,自然可以購買。

沈蘭軍在評估弘康大白定期壽險時發現,計算身體質量指數值需要填寫身高和體重,但也有很多定期壽險產品並不詢問身高和體重,所以即使我們嚴重肥胖,只要符合健康告知,也可以正常購買。

二是保險額度下產品的健康告知

除了購買線上的互聯網產品,很多朋友也會投保線下的產品。線下產品的如實告知壹般通過問卷調查的方式進行。下圖是沈蘭軍找到的壹份產品問卷:

沈蘭軍建議,只要是健康告知問卷的內容,都要如實回答。以上只是保險公司的調查問卷,不同公司之間會有壹些差異。

講到這裏,有些朋友肯定會有疑問。我需要列出我所有的病歷嗎?比如幾個月前的壹次發燒,幾年前壹次摔傷的半月板檢查,十年前的壹次門診檢查記錄?如果妳真的努力去仔細回憶,相信大家還是能列舉出很多的。我們看看保險法是怎麽規定的。

《保險法》第十六條: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的,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只有能夠影響保險公司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才需要如實告知。如果不知情內容對核保結論沒有影響,保險公司不能拒賠和解除合同。

如果妳不確定自己的問題是否影響核保,或者代理人無法給妳專業的建議,那麽沈蘭君建議妳實話實說。保險公司的核保團隊有深厚的醫學背景和實踐經驗,把這個問題留給他們就好了。

3.如果妳不說實話會怎麽樣?

如果不說實話,就會涉及到保險法的不可抗辯條款。我們前幾天關於“不可抗辯條款”的推文有詳細的解釋,很多同事也反饋了壹些實際案例。點擊此處查看原文> & gt& gt

保險法第16條“不可抗辯條款”的內容: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的,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雖然兩年不可辯駁條款對我們投保人來說是壹個非常有利的條款,但是為了避免由於我們的疏忽導致的壹些事項沒有被如實告知,只要保險公司在兩年不可辯駁期過後沒有提出異議,那麽這就不應該成為以後拒賠的理由。

但長期來看,也可能誘發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保險公司可能會加強核保,甚至提高保費來保護自己的利益。所以,沈蘭軍的態度是盡量說實話,不要玩火,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上壹條還漏了壹種情況,比如未披露的事項與保險事故的發生無關,所以大多數情況下需要保險公司理賠。比如我沒有告訴乙肝我買了定期壽險,但是由於壹次意外身故,這種情況在以往的訴訟中壹般都會得到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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