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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健康委員會的工作範圍和職責

法律分析

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於衛生健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市委、區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衛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統壹領導。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的衛生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區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檢查和監督。統籌全區衛生資源配置和信息化建設,指導全區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組織制定和實施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利化和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的政策措施。.2.負責健康江都的協調推進工作,研究提出健康江都建設的政策建議、制度措施和責任分工並協調實施。協調整個區域的健康促進和健康服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控方案進行預防控制,切斷該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劇場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2)停工、停業或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第四十五條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緊急調動人員或者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和有關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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