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權是犯罪嗎?
法律主觀性:
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的賠償責任:根據《民法》第1179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因曠工減少的收入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從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看,侵犯生命健康權造成的人身傷害可以分為壹般傷害、殘疾和死亡三種類型。致殘是指身體受到嚴重損害,經治療後不能恢復或完全恢復,導致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或生活能力的情形。造成人身傷殘的,受害人除承擔壹般傷害應當賠償的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受害人的生活補助費。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應當賠償被害人死亡前的醫療費、住院費等必要費用,以及死者生前的喪葬費、被撫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根據侵權人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程度,壹般傷害、殘疾、死亡的賠償範圍有所不同,但應堅持全額賠償的原則。確實無法全額賠償或者無法壹次性全額賠償的,可以延期或者分期賠償。壹般損傷是指身體受傷後,經過治療可以恢復健康,不影響工作和生活能力的情況。壹般傷害,受害人賠償範圍包括:1,受害人醫療費用;2、被害人的營養費;3.治療期間的護理費、交通費;4、受害人因誤工收入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