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去齊齊哈爾需要什麽證明?
法律解析:目前,從齊齊哈爾機場出境的旅客,出行時不需要攜帶相關健康證明。目的地城市是否需要出示健康證,以當地疫情指揮部的通知或公告為準。需要註意的是,前往北京的旅客需要通過北京通APP或百度、微信、支付寶搜索‘京信幫’小程序,註冊相關信息,到達北京後報所在社區、酒店核實;同時,健康信息必須在微信小程序“龍江健康碼”註冊,生成健康信息碼。到達齊齊哈爾機場時,必須向機場信息采集員出示健康碼,並配合采集員進行掃描登記、體溫檢查等。當健康代碼在左上角顯示綠色圖標時,您可以正常辦理入住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病人和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在確診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實施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丙類傳染病患者時,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措施。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單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和醫療廢物進行消毒和處置。
第四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汙染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的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落實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和指導有關單位應對傳染病疫情。
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特定區域的人員采取隔離措施,並同時報告上壹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其工作單位在隔離期間不停止支付其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