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定點什麽時候能改?
壹般情況下,每個參保人可選擇4家醫保定點醫院,其中1強制社區醫院,可選擇離家近的醫院或綜合性三甲醫院。定點醫療醫院變更因搬家、換工作需要變更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的。
社會醫療保險是國家和社會依據壹定的法律法規建立的,為保障範圍內的勞動者提供基本醫療需求保障的社會保險制度。它由政府承擔,並通過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加以實施和管理。社會醫療保險由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救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和個人補充醫療保險組成。
醫保卡上選擇的定點醫院變更方式:
1.參保人可攜帶本人身份證、醫保卡到擬選擇醫院的指定經辦部門(社保中心或社保所),填寫登記表辦理變更手續。
2.職工由單位變更,需要註銷或增加的醫院名稱告知單位社保負責人,單位在網上進行變更。
綜上所述,醫保定點醫院需要在壹年後通過社保中心進行變更,次月變更生效。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公共衛生需求、管理服務需求、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確定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服務資源配置。第五條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中醫診所註冊證》的下列醫療機構,以及經軍事主管部門批準為人民服務的軍隊醫療機構,可以申請定點醫療保險:
(壹)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專科疾病防治醫院(站)、婦幼保健院;
(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醫院、門診部、診所、衛生院(站)、村衛生室(所);
(4)獨立的急救中心;
(五)臨終關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療養院;
(六)養老機構內設置的醫療機構。第六條申請定點醫療保險的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壹)正式運營至少3個月;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者中醫(專科)資格證書且首次註冊地在醫療機構的醫師至少有1人;
(三)主要負責人負責醫療保險工作,配備專(兼)職醫療保險管理人員;100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應設置內部醫療保險管理部門並安排專職人員;
(四)具有符合醫療保險協議管理要求的醫療保險管理系統、財務系統、統計信息管理系統和醫療質量安全核心系統;
(五)具有符合醫療保險協議管理要求的醫院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的有效對接,按要求將所有患者的相關信息傳輸至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在線結算。建立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醫用耗材、病種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全國統壹的醫療保險代碼;
(六)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