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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健康保險的除外責任。

(2)自殺引起的疾病。就像壽險在除外責任中規定“自殺不保”壹樣,健康險壹般在保單條款中明確規定“自殺導致的疾病或殘疾”屬於保險人的免責範圍。自殺被認為是被保險人故意采取的結束自己生命的行動。無論被保險人是出於何種動機自殺,往往都有自殺未遂的案例,自殺者大多是致命的。雖然經過全力搶救,他們僥幸保住了性命,但往往會留下後遺癥或殘疾。如果僅從結果來看,同時投保了壽險和疾病險但自殺失敗並留下殘疾的人,雖然不能主張壽險利益,但可以基於疾病或殘疾事故主張健康險利益。但從保險人的角度來看,這種疾病或殘疾雖然符合健康險保單中的承保條件,但卻是自殺這壹故意行為的直接結果,應該屬於道德風險的性質,保險人壹般不承擔賠付或賠償責任,這也是保險合同的壹般原則之壹。同樣,保險公司也可以列出其他有意識損害健康並導致疾病或殘疾的行為,如濫用藥物和酗酒。同時,從其外部效果來看,這種規定顯然利大於弊,被保險人也會因為經濟原因對自己的行為保持謹慎,有利於維護國民健康,維護公共道德和良好的社會風尚。(三)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者武裝叛亂發生的醫療費用。戰爭、入侵、暴亂等的發生。往往是大規模的,不僅對現代經濟有很大的破壞作用,而且嚴重影響人們的正常生活,甚至對人們的生命健康構成嚴重威脅。這些突發事件的發生,瞬間改變了各種危險發生的可能性,而且大多數情況下,很多保險事故都是集中發生的,給保險人的經營帶來了很大的壓力。所以在很多保險合同中,戰爭被列為除外責任,或者單獨列為特別附加險條款。例如,倫敦保險協會的貨物條款包含戰爭險和罷工、暴動和民變的特別條款,而平安險包含戰爭險和罷工、暴動和民變的條款。當然,健康險也不例外,因為戰爭的非常事件改變了人們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習慣,所以非常危險的事情頻頻發生。戰爭中傷亡和傳染病不計其數,對保險管理影響很大,應該納入除外條款。從另壹個角度來看,健康險承保的是內因造成的疾病或殘疾,而戰爭、暴亂中的傷病大多是外因造成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意外傷害,無論結果是疾病、殘疾還是死亡,都應納入意外傷害保險範圍,與健康險有質的區別。根據近因原則判斷,這些疾病或傷害源於外部意外事故,在正常生活條件下,大多數人只要合理謹慎就可以避免,因此將其納入健康保險的除外範圍是完全合理的。此外,地震、洪水、颶風、海嘯等自然災害造成的大規模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已經超過了商業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壹般由國家財政承擔,因此屬於社會保險的範疇。健康險方面,壹般在“保險責任”之後會列出“除外責任”,比如“被保險人因以下原因導致的疾病不屬於保險責任:1)被保險人自殺或犯罪行為;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故意欺騙;3)戰爭或軍事行動;4)先天性疾病及其手術;5)意外傷害引起的疾病或操作;6)觀察期內發生的疾病或手術;7)未列入保險責任的任何疾病。”有些保險單不包括特定地區以外的疾病、精神障礙、肺結核等。,而其他則包括違法行為、酗酒、吸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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