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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市最新防疫政策

濱州市內外防疫規定

走出濱州:倡導除非必要,不要前往高風險地區和其他疫情嚴重地區,以避免疫情擴散和蔓延的風險。

進入濱州:近期國內和省內部分地區出現聚集性疫情和散發病例,從外省進入和返回山東的人員中檢出感染者明顯增多,存在壹定傳播風險。為有效防止疫情擴散,山東省疾控中心發布疫情防控公共衛生提示:壹是倡導除非必要,不要前往高風險地區和其他疫情嚴重地區,避免疫情擴散和蔓延的風險。2.對在高危區域居住過7天以內的,即溢出高危區域的,在家隔離7天,期間指派專人進行代碼管理,不得外出。不具備居家醫學觀察條件的,實行集中檢疫醫學觀察,分別在隔離的第1、3、5、7天進行1核酸檢測。三、從省外返回山東的人員,必須在48小時內持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到達後立即進行“落地檢查”和“五天三檢”(間隔24小時)。高速公路交通站點和省界服務區對跨省流動人口實行“自願免費接送”。外出旅行的人員應主動參加考試。四、沿高速公路和國道等公路路線進入我省的貨運車輛和駕駛員、乘客每天進行1次核酸檢測,即停即走,實行閉環管理,對在當地居住或長期居住的人員,根據疫情風險情況實施全程服務管理措施。五、對進入施工現場等人員密集單位的省外人員,檢查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對擬進入施工現場的非本地(7天內有其他城市居住史)人員進行3天集中居住管理和健康監測,連續3天核酸檢測陰性且無發熱等可疑癥狀者方可進入施工現場工作。六、加強疫情防控重點機構,所有進入現場的人員在48小時內碼、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查驗訪客的陰性核酸檢測證明和衛生碼、乘車碼,對於進入賓館、酒店和旅遊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在72小時內查驗陰性核酸檢測證明和衛生碼、乘車碼,進入其他重點場所時,按規定查驗核酸檢測證明。七、自身有疫情的縣(市、區)應提前向目的地社區(村)、住宿賓館和單位報告旅遊信息。八、近期有旅行史的人員,請密切關註疫區公布的病例、無癥狀感染軌跡信息和高危區信息。有疫情風險的人員應立即向社區(村)、賓館和單位報告,並配合實施隔離醫學觀察。九、發熱病人、健康碼“黃碼”等人員應履行個人防護責任,積極配合健康監測和核酸檢測,在感染風險排除前不要出行。十、嚴格執行“戴口罩、勤洗手、常量體溫、少聚會”等個人防護措施,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如出現發熱、咳嗽、乏力等癥狀,立即到醫療機構發熱門診就診,盡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十壹、建議符合條件的公眾全程接種新冠肺炎疫苗,倡導加強免疫。12.建議公眾出行前提前通過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客戶端小程序查詢目的地最新疫情防控政策,積極配合當地疫情防控措施,途中做好個人防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病人和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在確診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治療;

(三)在指定場所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實施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單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和醫療廢物進行消毒和處置。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發展或應急處理的虛假信息。

第五十六條

受到自然災害或者事故、公共衛生事件危害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救助災民,疏散、撤離和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害,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擴大,並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和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積極組織人員參加當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五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措施,積極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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