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孩子體檢有哪些項目?
收養兒童所需的程序如下:
1.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收養人戶口簿、身份證;
(2)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的體檢證明。
2、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應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的生育證明;其中,查找不到棄嬰或者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戶口簿、身份證和收養人與養父或者養母結婚的證明。
3.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和證明材料:
(1)送養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如組織為監護人,應提交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收養應當經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應當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的書面意見。社會福利機構為收養人的,還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並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生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證明。
4.收養登記實行分級登記制度,涉及大陸公民和大陸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兒童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辦理;涉及港澳臺、華僑和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地級市(州)民政部門辦理;涉外收養登記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省(市、自治區)或者地級市(州)民政部門辦理。
5.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關系成立登記。同時需要攜帶收養人(男女)和受贈人的壹寸正面照片,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二寸全家福照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