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輔警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治安聯防、治安誌願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群防群治的社會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保安、保潔、夥食等後勤服務的人員,不屬於輔警。第四條輔警管理遵循依法規範、權責明確、嚴格監督、合理保障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輔警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輔警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學配置輔警規模,加強監督檢查,落實保障措施。
輔警的勞動報酬、保險待遇、裝備安裝、教育培訓、日常管理等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的招募、使用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輔警招錄、確定其工資待遇和落實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伍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輔警進行烈士評定的受理、調查和核實,提出評定報告和烈士遺屬撫恤工作。
民政、財政、衛生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輔警管理工作。第七條輔警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
輔警執行職務的行為後果,由使用該輔警的公安機關承擔。第八條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或者突出貢獻的輔警,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表彰獎勵情況作為輔警晉升的參考。第二章招聘第九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研究制定公安機關輔警人員編制管理辦法,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在核定的名額內制定本地輔警錄用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第十條輔警招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批準的錄用計劃共同組織實施,也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獨立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各警種、各單位、基層隊不得自行組織招聘輔警。第十壹條輔警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壹招聘標準和程序,明確招聘崗位,嚴格選拔和錄用。第十二條輔警招聘按照自願報名、資格審查、考試、體能測試、體檢、考察、公示的程序進行,並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三條輔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三)年滿十八周歲;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
(六)具備正常履行職責所需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七)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四條招錄輔警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下列人員:
(壹)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人民警察遺屬;
(2)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退役士兵和救援人員;
(三)見義勇為人員、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個人;
(4)公安或政法院校畢業生;
(五)具有崗位所需的職業資格和特殊技能的人員;
(六)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優惠就業。
前款第1項、第3項可單獨計劃,定向招聘。第十五條對於艱苦邊遠地區、特殊崗位和急需緊缺人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簡化招聘程序或者其他考核方式進行招聘。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被招為輔警:
(壹)已被追究刑事責任或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二)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或者被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
(三)被依法列為失信懲戒對象的;
(四)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不適宜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