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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入場檢驗系統

法律分析:1。生豬進廠(場),必須持有生豬產地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和畜禽標識。

2.宰前檢驗和宰前檢疫應當同時進行。檢疫、檢驗人員要對生豬逐頭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梁病和其他嚴重危害人畜健康並被確認為傳染病、寄生蟲病的生豬,不得進入屠宰間,並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是配合有關部門對分批進入屠宰場(場)的生豬進行“瘦肉精”和獸藥殘留等抽樣檢測,對抽樣不合格的生豬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對宰前已經死亡的生豬,應當立即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填寫相關處理記錄表和臺帳。

四、對進入屠宰廠(場)的生豬進行分類存放和處理,並將健康的生豬送往屠宰間休息;殘疾豬被送往緊急屠宰場;疑似感染豬被送到隔離室隔離觀察。

五、生豬進廠(場)應逐頭消毒,保證其身體健康和體表衛生。

法律依據:《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對派駐屠宰場(廠、點)的官方獸醫實施檢疫。屠宰場(廠、點)應提供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官方獸醫檢疫室、檢疫控制臺等設施。出廠(廠、點)的動物產品應當經官方獸醫檢疫合格,加貼檢疫標誌,並附有動物檢疫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