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哈爾濱中轉有什麽規定嗎?
法律分析:目前哈爾濱過境的相關規定:哈爾濱過境人員在48小時內核對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和衛生碼綠色碼即可放行。建議在轉學回家之前,提前準備好核酸檢測證明。返回哈爾濱的檢疫政策:凡在1、14天內在中國境內有疫情相關疾病高風險地區居住過的到達者和返回者,實施集中檢疫7天、居家醫學觀察7天,65438分別在1、4、7、10、14天實施。2.14日內,有在疫情相關中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停留的國內公布歷史,中高風險區解除前已抵達該縣(市、區、旗)的人員,抵達前須向當地社區(村)申報,過境城市可在抵達後48小時內查驗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和衛生編碼綠色碼,方可放行抵達。3.中高風險區所在市的其他縣(市、區、旗)到達和返回人員,必須在48小時內持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抵達後,過境城市可在48小時內查驗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和衛生碼綠色碼,即可放行。到達居留目的地後,實施7天居家健康監測措施,分別在第65438、4、7天進行1核酸檢測。4.省外其他低風險地區人員必須在到達後48小時內持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到達居住地目的地後盡快向當地社區(村)和單位報告,24小時內進行1核酸檢測。做好7天的自我健康監測,如有發熱、幹咳、乏力等癥狀及時就醫。5.哈爾濱直接入境檢疫期滿後到達並返回的,將嚴格“點對點”閉環運至境內,實施14天居家健康監測措施。居住條件不符合標準的人(居住條件差、通風不良等。)需要實施集中健康管理。在家庭健康監測期間,所有返回者都被給予“黃色代碼”,不允許外出。在此期間,他們沒有參加各種集體活動,也沒有在家裏吃飯或聚會。第二、七、14天分別進行1核酸檢測。外省首次入境地放行的到達和返回人員,應按規定時限填寫相應的集中隔離和健康監測天數及核酸檢測次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規劃和工作方案。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和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監測國外已發生、國內尚未發生或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