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監測信息報告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國際交流與合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中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信息,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第二章組織管理第八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專業分工,承擔職責範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的監測、信息報告和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的監測、信息報告和管理;負責收集、核實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信息等信息材料;設立專門的舉報咨詢熱線,接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的舉報、咨詢和監督;設立專門人員,從各種渠道收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成立流行病學調查小組和實驗室,負責進行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和處理,搜尋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樣本的實驗室測試和報告。
(三)負責公共衛生信息網絡的維護和管理,疫情信息的報告、分析、利用和反饋;建立監測信息數據庫,開展技術指導。
(四)重點涉外機構或單位的疫情報告,由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管理、檢查和指導。
(五)負責人員的培訓和指導,對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轄區內醫院和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疫情報告和信息網絡管理進行技術指導。第九條國家建立公共衛生信息監測體系,構建覆蓋國家、省、市(地)、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並延伸到鄉(鎮)、村和城市社區的信息網絡體系。
國家建立公共衛生信息管理平臺、基礎衛生資源數據庫和管理應用軟件,滿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法定傳染病、公共衛生和特殊疾病監測等信息收集、匯總、分析和報告的需要。第十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承擔職責範圍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具體職責如下:
(壹)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信息監測和報告制度,包括報告卡和總登記冊、疫情報告、檢查、自查、獎懲。
(二)實行首診負責制,嚴格門診工作日誌制度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疫情報告制度,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疫情監測信息報告。
(三)建立或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配備必要的設備,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監測信息通過網絡直報。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應按規定時限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向發病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同時報告傳染病報告卡。
報告卡的郵寄信封應印有明顯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疫情”標誌和XX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收的字樣。
(四)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的培訓。
(五)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樣本采樣。第十壹條診療場所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流動人員中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報告、處理、疫情登記和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