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知道露天礦的安全註意事項?
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金屬和非金屬露天礦山的設計、施工和生產。
本標準不適用於使用裝飾性建築材料的露天礦。
2參考標準
GB 5748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的測定方法
GB 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6722爆破安全規程
GB 12141貨運架空索道安全規範
GB 13349《大爆破安全規則》
GB 14161煤礦安全標誌
GB 16424金屬和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範
GBJ 70礦用電力設備設計規範
GA 53爆破工安全技術考核標準
TJ 36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3術語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中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
開采金屬礦、放射性礦和露天礦作為化工原料、建築材料、輔助原料、耐火材料和其他非金屬礦產(煤炭除外)。
4管理
4.1礦山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必須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逐步實現安全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在計劃、安排、檢查、總結和評價生產建設工作的同時,必須對安全工作進行計劃、安排、檢查、總結和評價。
4.2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礦長對這個礦的安全生產負責。
各級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其技術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
各級職能機構負責其職能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4.3礦山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衛生機構、通風防塵專業隊伍或專職安全人員。
4.4礦長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和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備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礦山企業的安全工作人員和通風防塵專業人員,必須具有礦山專業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
4.5礦山企業應認真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和安全法規,進行技術和業務培訓。員工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所有幹部職工每年至少接受20小時的安全教育,每三年至少進行壹次考核。
新工人必須在礦、坑(車間)、隊進行至少40小時的安全教育。老工人經考核合格後,至少領導工作4個月,熟悉本工種操作技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調換工作的人員必須接受新崗位安全操作的教育和培訓。
參加勞動、參觀、實習的人員下井前必須接受安全教育,由專人帶領。
礦井應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室。
4.6特種作業人員、關鍵崗位和重要設備設施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後,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或上崗證,方可上崗。人員培訓、考核、發證和復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7對關鍵崗位、重要設備設施和危險區域進行嚴格管理。
4.8露天開采應有礦山測量和地質記錄文件、各種實測圖件和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權限批準的開采設計。
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總體設計必須對礦山的安全條件進行論證。初步設計必須有專門的安全衛生文章,並且要貫穿所有專業設計。
4.9礦山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和長遠發展規劃時,應編制安全衛生工程技術措施和計劃,並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所有費用必須用於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
4.10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崗位技術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4.11礦山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活動日制度,認真執行安全檢查制度。
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每年至少檢查壹次礦井,每季度至少檢查壹次礦井,每月至少檢查壹次坑(車間)。
檢查時,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應參加。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和粉塵危害,應責成有關部門限期解決。
4.12礦山企業必須按規定向員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員工必須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
4.13礦山企業應建立由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救援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設備、器材和藥品;每年都要對員工進行自救互救的培訓。
4.14礦山企業發生傷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時,礦長或其代理人必須立即到現場指揮組織搶救,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傷亡事故必須如實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報告。
事故發生後,必須及時進行調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止類似事故發生的措施。
5基本條款
5.1所有礦井安全、防塵、排水設備設施和所有機電設備的防護裝置,未經主管部門(處或室)許可,不得隨意拆除。
5.2設計中規定的預留礦(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開采或破壞。
5.3采礦和剝采排土作業不得對深部采礦或鄰近礦山造成水害。
露天礦,特別是深露天礦,必須配備專用的防洪排水設施。
5.4在礦山鐵路附近修建建築物、構築物,跨越礦山鐵路、路基或橋涵架設電線、管道,在礦山鐵路附近臨時施工,必須事先經礦山運輸安全部門批準,並制定施工安全措施。
5.5在礦山鐵路或道路上堆放兩件物品時,應堆放牢固,堆放物品的邊緣與鐵路建築物接近凈空的距離不得小於0.75m;距路面邊緣不得小於1m(道路上有邊溝的,距邊溝外側不得小於0.5m)。
5.6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或破壞礦井的測量基點;如需移動或報廢,必須經礦山地質測量部門同意,並經礦長或總工程師批準。
5.7露天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時,可以配備上下班交通工具;
a .通勤人員集中的地方到露天礦主要工作場所(或車間)的距離大於3000米;;
b .凹陷露天礦垂直深度超過100m;
c .山坡露天礦的垂直高度大於150米。
5.8無人架空索道的自卸礦車、自卸汽車和吊鬥不準載人。使用起重設備運送人員時,必須遵守GB 16424的相關規定。
5.9作業前,必須仔細檢查工作現場,確認電器、機械設備、工具和防護設施處於安全狀態後,方可作業。
當工作面發現大塊懸浮礦巖或殘炮、盲炮時,必須及時處理,處理時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當采場或排土場出現滑坡征兆時,應停止危險區域的作業,撤離人員,禁止人員和車輛通行,並向礦有關部門報告,及時處理。
5.10露天礦內有冒落危險的鉆孔、巷道、洞穴、坑、泥漿池、水倉等,應當覆蓋或者圍欄,並設置明顯的標誌和照明。
5.11因霧、炮煙、塵霧、照明不良影響能見度,或因暴風雨、大雪、雷擊等原因不能維持正常生產時,應立即停止作業;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應將人員轉移到安全的地方。
5.12在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的高處作業時,必須佩戴安全帶或設置安全網、護欄等防護設施。
高空作業時,嚴禁拋擲物體;嚴禁上下垂直雙層作業。
遇有6級以上大風,禁止露天進行吊裝和高空作業。
5.13設備的平臺、梯子和地板以及通知和操作人員的地方應保持清潔和安全。
設備天花板上不準存放雜物,上面的石塊應及時清除。
5.14露天礦必須有行人通道,並應有安全標誌和照明。
相鄰階段之間可設置帶扶手的梯子或臺階(臺階)作為人行通道。當梯子下部靠近鐵路時,應在建築物靠近凈空的地方設置安全護欄。相鄰階段間的人行通道靠近鐵路時,其邊緣不應侵入鐵路建築,靠近道路時的凈空為0.5m,應位於路肩外側。
5.15當采礦、運輸、傾倒或其他設備的主開關通電、斷電或設備啟動時,操作人員必須呼叫響應並確保正確無誤。
5.16使用采掘、運輸等機械設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設備運轉時,嚴禁人員對其轉動的產品進行修理、塗油和清潔;
B.設備移動時,禁止人員上下,不允許任何人在可能危及人的地方停留或通過;
C.當操作終止時,必須切斷電源,關閉水閥和氣閥。
5.17設備檢修應在關閉啟動裝置、切斷電源、設備完全停止後進行,靠近設備的運行部件和帶電裝置應設置護欄。切斷電源時,必須鎖好電源開關或有專人監護,並懸掛“有人工作時不準送電”的警示牌。
5.18露天采礦設備的供電電纜必須絕緣良好,不得與金屬管(線)和導電材料接觸。穿越公路、鐵路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
5.19電動鉆機、挖掘機和機車必須配備完好的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工具和設備。停電、輸電和移動電纜時,必須按規定使用絕緣防護用品和工具。
5.20采礦、運輸等設備從架空電力線路下通過時,頂部與架空電力線路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3kV以下,不小於1.5m;;
B 3kV ~ 10kV,不小於2.0m;
c高於10kV且不小於3.0m
5.21露天開采應以濕式作業為主。產塵點和產塵設備應采取綜合防塵技術措施。
5.22深凹露天礦的采礦設備和礦用自卸車的駕駛室應安裝空調裝置,並禁止開窗。
5.23露天爆破作業必須符合GB 6722和GB13349的規定。爆破作業地點必須設置堅固的人員逃生設施,其位置、結構和拆除時間應在采掘計劃中規定,並經礦長或總工程師批準。
5.24爆破前,應將鉆機、挖掘機等移動設備開到安全地點,並切斷電源。
5.25露天礦內的固定式空氣壓縮機站應設置在爆破危險線以外。通往露天礦的壓縮空氣管道可沿地面敷設。
6露天開采
6.1階段安全要求
6.1.1舞臺高度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舞臺高度的確定
舞臺高度超過表1規定的,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行技術論證,並報主管部門批準。
6.1.2挖掘機或前裝載機鏟挖時,爆破高度不應大於機器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6.1.3人工開采時,工作階段的邊坡角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工作階段邊坡角的確定
6.1.4非工作階段的最終坡角和最小工作平臺寬度應在設計中規定。
采掘和運輸設備、運輸線路、供電和通訊線路必須設置在工作平臺的穩定範圍內。
爆堆邊緣至標軌鐵路中心線的距離應不小於2.5m;距窄軌鐵路中心線的距離不小於2.0m;到汽車道路邊緣的距離不小於1m。
6.2打孔操作
6.2.1鉆機穩定時,臺車千斤頂到舞臺邊緣線的最小距離為1m,牙輪鉆機、潛孔鉆機、鋼絲繩沖擊鉆機為2.5m。嚴禁在千斤頂下放置石塊。
鉆第壹排孔時,鉆機中心軸線與舞臺邊緣線的夾角不得小於45°。
6.2.2鉆機在靠近舞臺邊緣行走時,檢查行走路線是否安全;臺車的外側貫穿部分到舞臺邊緣線的最小距離為2m,滾輪鉆、DTH鉆、鋼絲繩沖擊鉆的外側突出部分到舞臺邊緣線的最小距離為3m。
6.2.3鉆機不應在坡度大於15的斜坡上行走;如果坡度超過15,必須放下井架,專人指揮,並采取防傾覆措施。
鉆機升降井架時,非操作人員不得停留在危險區域。
6.2.4爆破堆最後壹個采區開挖時,相當於挖掘機作業範圍內的爆破臺階面第壹排孔,任何鉆機不得作業或停留。
6.3鏟裝操作
6.3.1兩臺或兩臺以上挖掘機在同壹平臺作業時,挖掘機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最大挖掘半徑的3倍,且不得小於50m用汽車運輸時;機車運輸時,不得小於兩列車的長度。
6.3.2同時在兩個相鄰階段操作的挖掘機必須沿階段錯開壹定距離;前壹階段邊緣安全帶輔助的挖掘機必須在下壹階段正常作業的挖掘機最大挖掘半徑的3倍之前,且不小於50m。
6.3.3挖掘機工作時,平衡裝置的垂直投影至舞臺邊坡底部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m。
手術室的位置應盡量減少對操作者的危險。
6.3.4挖掘機必須在工作平臺的穩定範圍內行走。挖掘機上坡下坡時,驅動軸應始終處於下坡方向;鏟鬥應該是空的,並降低,以保持與地面的適當距離;懸臂軸線應與行進方向壹致。
6.3.5挖掘機通過電纜、風水管和鐵路道口時,應采取措施保護電纜、風水管和鐵路道口;在松軟或泥濘的道路上行走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沈陷;上下斜坡時應采取防滑措施。
6.3.6挖掘機和前裝載機挖掘時,鏟鬥不得從車輛駕駛室上方通過。
6.3.7挖掘機工作時,禁止調整懸臂架的位置。
6.4推土機操作
6.4.1推土機在傾斜工作面上工作,最大允許工作坡度應小於其技術性能所能達到的坡度。
6.4.2推土機作業時,鏟運機不得超出平臺邊緣。當推土機距離平臺邊緣小於5m時,必須低速行駛。禁止推土機退到平臺邊緣。
6.4.3推土機牽引車輛或其他設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被牽引的車輛或設備應有制動系統,並由專人操作;
B.推土機的行走速度不得超過5公裏/小時;
C.下坡牽引車輛或設備時,禁止使用電纜牽引;
D.指派專人指揮。
6.4.4推土機啟動時,禁止在機體下工作,任何人不得在機體附近停留。推土機行走時,禁止站在推土機或鏟運機架上。發動機運轉且鏟運機升起時,駕駛員不得離開駕駛室。
6.4.5推土機的維護、潤滑和調整應在平坦的地面上進行。檢查刮刀時,將其牢固地放在墊板上,並關閉發動機。
禁止人員在提升的刮刀上停留或檢查。
6.5防止采場坍塌和邊坡滑坡
6.5.1開采邊界及最終邊坡附近的廢巷道、采空區、溶洞必須及時在礦平面圖上標出,並隨著開采作業的進展及時設立明顯標誌。
6.5.2采礦邊界內的廢港、采空區和洞穴必須至少提前壹個階段進行處理。處理前應編制施工設計,並報主管部門審批。
6.5.3采場工作面每季度檢查壹次,高陡邊坡每月檢查壹次。暴雨後應及時檢查不穩定路段,發現異常應立即處理。
6.5.4機械鏟裝時,應保證最終邊坡的穩定性,組合段數不得超過三段。
6.5.5在最終邊坡附近爆破時,必須采取控制爆破和減震措施,嚴禁大爆破。
6.5.6在最終邊坡附近開挖時,必須按設計寬度預留安全運輸平臺。為保持該階段的安全坡角,不允許超挖坡底。局部邊坡崩塌時,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每壹開采階段結束後,應及時清理平臺上的松散巖土和邊坡上的浮石,並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6.5.7應定期檢查非工作的運輸隊和行人的安全和穩定性。如發現坍塌或滑落跡象,必須及時采取安全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6.5.8應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滲入巖體的軟弱裂隙或直接沖刷邊坡。巖質邊坡中有含水層時,應采取排水措施。
6.5.9在邊界外的相鄰區域傾倒廢石時,必須遵守設計規定,以確保邊坡的穩定,防止滾石和崩塌的危害。
6.5.10大型礦山或有潛在危害邊坡的礦山,必須建立健全邊坡管理和巡查制度,對邊坡重點部位和有潛在滑坡危險的地段進行加固。
6.5.11邊坡應定期定點觀測。地質調查部門應及時提供邊坡信息。
6.6組合開關
6.6.1在地下開采巖體移動範圍內(含10~20m保護帶),同時不適宜露天開采。
6.6.2露天和地面同時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a .受地下開采影響地段的露天邊坡角應根據影響程度適當減小;
B.設計中應規定露天開采順序和地下開采間隔,以保護露天邊坡的穩定性。
6.6.3露天爆破和地下爆破相互作用時,嚴禁同時爆破,爆破前必須通知對方撤離危險區內的人員。
大型爆破作業,應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並報礦長或總工程師批準。
6.6.4地下開采因礦石自燃改為露天開采時,必須事先查明火勢蔓延、安全開采深度、剩余礦石量和礦體厚度,寫出書面報告,報主管部門批準。
6.6.5地下開采改為露天開采時,應將所有地下巷道、采空區和礦柱的位置繪制在礦山平面圖和剖面控制圖上。井下巷道和采空區的處理方法應在設計中確定。
6.6.6露天轉地下開采時,必須根據地下開采上邊界所選擇的采礦方法,在設計中確定邊界安全頂柱的規格或巖勢層的厚度。
6.6.7露天轉地下開采時,防排水設計必須考慮集中降雨引起的最大地下湧水量和短期最大徑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