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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慈善促進條例

第壹條為了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弘揚慈善文化,規範慈善活動,保護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創建慈善之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促進相關的活動。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慈善事業發展作為社會保障體系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將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市民政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

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壹)宣傳、文化、廣播影視旅遊部門負責將慈善文化納入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宣傳體系;

(二)教育部門負責引導慈善文化教育發展,引導青少年參與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動;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慈善組織和其他從事慈善活動的組織落實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四)財政、稅務部門負責落實國家、省、市對慈善組織、捐贈人和受益人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衛生部門負責監督醫療捐贈、醫療救助等事項;

(六)民族宗教事務部門負責指導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依法開展慈善活動;

(七)公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負責為慈善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慈善相關工作,支持社區慈善活動。第五條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慈善工作組織協調、信息溝通共享、信用信息披露和緊急救助機制。

民政部門應當與慈善組織、慈善行業組織以及其他開展慈善活動的組織建立連接機制,實現社會救助、慈善資源、社會服務等信息的共享。第六條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聯、紅十字會等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動員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活動。第七條鼓勵會展場所、體育場館、車站、碼頭、機場、地鐵、公園、商場等為慈善活動提供場地和其他便利,並減免相關費用。

鼓勵法律服務、金融、評估、審計等機構為慈善活動提供服務時減免服務費,鼓勵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減免慈善宣傳費。

鼓勵誌願者參與慈善活動,開展慈善活動的組織應當為誌願者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其合法權益。

鼓勵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和國際友人參與慈善事業,符合條件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可以依法開展慈善活動。第八條鼓勵和支持慈善組織設立慈善行業組織。民政部門應當為慈善行業組織完善行業規範、制定團體標準、組織行業培訓、促進行業交流、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權益提供指導。

鼓勵和支持在慈善行業設立社會監督機構。民政部門應當為慈善行業的社會監督機構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進行評估和監督提供指導。第九條鼓勵成立慈善組織。成立慈善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規定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鼓勵《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頒布前已經成立並符合慈善組織認定條件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組織向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

民政部門應當為申請人提供簡化手續、縮短審批時限等便利。第十條民政部門應當通過購買服務、孵化、項目引導、公益創業投資等方式,培育和發展各類慈善組織。,優先培育扶貧、濟困、助老、救孤、助殘等慈善組織,鼓勵發展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以及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慈善組織。第十壹條鼓勵慈善組織設立公益性醫療、教育、養老、應急救助、環境保護、殘疾人救助等社會服務機構,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慈善組織租用場地、使用配套設施提供便利。第十二條民政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慈善人才培養和引進政策,建立慈善人才庫,培養和引進慈善事業發展所需的理論研究、資金募集、項目實施、專業服務、宣傳推廣等人才。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加強對慈善從業人員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每年為本市慈善從業人員提供壹定時間的免費教育和培訓。

鼓勵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科研機構建立慈善人才培養和培訓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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