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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噪聲分貝標準

法律分析:環境噪聲的基本標準:強噪聲會對人的生理和心理產生不良影響。在日常工作和生活環境中,噪聲主要引起聽力下降,幹擾談話、思考、休息和睡眠。根據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調查,在85分貝和90分貝的噪聲水平下工作30年後,耳聾的概率分別為8%和18%。在噪音水平為70分貝的環境中很難說話。根據對工廠周圍居民的調查結果,幹擾睡眠和休息的噪音水平閾值白天為50分貝,晚上為45分貝。

五類城市環境噪聲標準值如下:

晝夜分類

0級50分貝40分貝

1級55分貝45分貝

2級60分貝50分貝

3級65分貝55分貝

類別4: 70分貝和55分貝

各種標準的適用範圍:

(1)0級標準適用於需要安靜的區域,如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酒店區等。位於郊區和農村的這類區域,按嚴於0類5分貝的標準執行。

(2)1類標準適用於以居住、文教機構為主的地區。農村人居環境可參照此類標準執行。

(3)2級標準適用於住宅、商業和工業混合區。

(4)3級標準適用於工業區。

(5)四級標準適用於城市道路交通幹線兩側區域和穿越市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這類標準也適用於穿越城市的鐵路主次線兩側地區的背景噪聲(指列車不通過時的噪聲水平)限值。

法律依據: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

第五條工業企業生產車間和工作場所的噪聲標準為85分貝(A)。現有工業企業經努力暫時達不到標準時,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90分貝(A)。

第六條對於每天接觸噪聲少於八小時的工作崗位,根據企業的類型和條件,噪聲標準可按表1和表2放寬。

第七條工業噪聲檢測方法,按《工業企業噪聲檢測規範》執行。

第八條產生噪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應當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機械化、自動化、密閉化措施,使用低噪聲設備和工藝,不得使用高噪聲設備和工藝,從聲源上消除噪聲。

第九條新建(含引進項目)、擴建、改建工業企業,噪聲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主管部門必須會同工業企業所在省、市、自治區的衛生、勞動和有關部門,合理選址,認真審查設計,搞好竣工驗收,嚴格把關。未經衛生和勞動部門簽字蓋章,不準施工和生產。

第十條現有工業企業中,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的噪聲超過本標準要求的,必須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限期達到本標準的要求。在達標之前,廠礦必須發放個人防護用品,保護工人健康。

第十壹條機械制造部門,為了提高產品質量,應在產品標準中有噪聲衛生標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