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關於乙型肝炎患者上學的規定
2.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入學、升學、就業等平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攜帶者。
壹是進壹步明確招生就業體檢中取消乙肝檢測項目。
醫學研究證明,乙肝病毒通過血液、母嬰、性接觸傳播,日常工作、學習或生活接觸不會導致乙肝病毒傳播。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和用人單位不得開展乙肝項目檢測(即乙肝病毒感染標誌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苷酸檢測,俗稱“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下同),也不允許他們問是不是乙肝表面抗原。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在招生就業體檢中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由於職業特殊,確實需要在錄取和就業體檢時檢測乙肝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向衛生部提交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批準後方可進行相關檢測。經批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布。軍隊、武警和公安特警的體格檢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如果在入學和就業體檢中需要評估肝功能,應檢查丙氨酸氨基轉移酶。對於轉氨酶正常的受試者,任何體檢組織者不得強制進行乙肝項目檢測。
二、進壹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在學校和就業中的權利,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認真落實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切實維護HBsAg攜帶者公平入學和就業的權利。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不得以學生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拒絕招生或要求退學。除衛生部批準並公布的特殊職業外,除受檢者要求外,不得對乙肝項目進行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拒絕招收(聘用)或辭退、開除勞動者。乙肝項目檢測的體檢報告應由受試者自行密封開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打開和閱讀他人的醫學報告。
三、進壹步加強監督管理,強化執法檢查。
錄用體檢相關工作按照修訂後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公務員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招生體檢相關規定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抓緊清理現有相關政策,凡與本通知規定不壹致的文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不再執行;屬於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和衛生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向人民政府提出建議,並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廢止或者修改。
教育部門要按照修訂後的入學體檢工作有關規定,進壹步規範入學體檢表格的內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門要加強對教育機構的監督檢查,督促教育機構在招生體檢中嚴格執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及時制止和糾正乙肝項目檢測的違法行為;教育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要求學生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糾正,給予通報批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招聘、招聘體檢和技工院校招生體檢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和技工院校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通知規定,要求受試者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並按照《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規定》予以罰款;技工院校違反本通知規定,要求學生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糾正,給予通報批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開展體檢工作的監督管理,確保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按照本通知規定,在入學、就業體檢中停止檢測乙肝項目,並保護受檢者隱私。違反本通知規定開展乙肝項目檢測,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個人隱私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糾正並給予通報批評;違規情節嚴重、後果嚴重的,禁止開展體檢服務。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護士條例》第三十壹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執業或者吊銷執業證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等部門應當設立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認真受理投訴舉報;要督促黨政機關帶頭落實聘用人員體檢不檢測乙肝項目的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等行政部門要對本通知的貫徹落實作出專門安排,按照職責分工,明確監督檢查對象,落實責任人,加強對本部門工作人員和所屬部門履行本通知規定職責情況的監督。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發現下級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發現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職責、有失職行為的,應當在職權範圍內及時予以糾正,並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機關對行政機關履行本通知規定職責情況的檢查,配合監察機關依法查處失職瀆職行為。
四、加強乙肝防治知識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教育,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高度重視乙肝防治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制定宣傳方案,做好工作部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幫助用人單位了解相關規定,引導勞動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教育部門要對教育機構開展系列宣傳教育,將乙肝病毒傳播和預防的基本知識納入中小學相關課程。衛生部門要將乙肝防治宣傳教育納入當地健康教育計劃,廣泛宣傳乙肝科學知識和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等部門要與同級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密切配合,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的作用,采取多種形式宣傳乙肝防治科學知識,讓老百姓聽得懂、接受得了、印象深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部門要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乙肝治療和藥品虛假廣告的查處和打擊,防止誤導公眾。相關宣傳活動應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要通過宣傳和引導,幫助公眾全面、正確地了解乙肝防治知識,消除公眾對HBsAg攜帶者工作和學習的疑慮,形成有利於HBsAg攜帶者入學和就業的良好社會氛圍。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於進壹步規範入學就業體檢項目保障HBsAg攜帶者入學就業權益的通知。
進壹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在學校和就業中的權利,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
各地要認真落實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切實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公平入學和就業的權利。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不得以學生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拒絕招生或要求退學。除衛生部批準的特殊職業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拒絕招(聘)用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以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辭退或者開除勞動者。對於以醫學為目的開展的“乙肝五項檢查”,檢查機構應嚴格保護受檢者的隱私;對於以健康體檢為目的的“乙肝五項”檢查,檢查機構應當充分尊重受檢者的選擇權,保護其隱私,體檢組織者不得強迫受檢者接受“乙肝五項”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