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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構成什麽犯罪

法律主觀:

壹、造成食物中毒的危害因素1、食品本身有害有毒:如毒草、莽草、發芽的馬鈴薯、木薯、苦杏仁、河豚魚、湟魚、毒蚌等。2、食品被有害有毒物汙染,如化學毒物、有害生物汙染。3、不衛生的設備,容器或用具。4、生熟食品交叉汙染。5、使用了腐敗變質的原料。6、剩余食物未重新加熱。7、誤用有毒有害物。8、不適當的貯存。9、食品加工烹調不當。10、個人衛生素質差。二、食物中毒分類1、微生物性食物中毒(1)細菌性食物中毒,特點:以胃腸道癥狀為主,常伴有發熱,其潛伏期相對於化學性的較大。(2)真菌毒素與真菌食品中毒,特點:中毒發生主要通過被真菌汙染的食品;用壹般的烹調方法加熱處理不能破壞食物中的真菌毒素;沒有傳染性和免疫性,真菌毒素,壹般都是小分子化學物,對機體不產生抗體;真菌生長繁殖及產生毒素需要壹定的溫度和濕度,因此中毒往往有較明確的季節性和地區性。2、化學性食物中毒,特點:發病與進食時間,食用量有關;發病快,潛伏期短,多在數分鐘至數小時;常有群體性,病人有相同的臨床表現;中毒程度嚴重,病程長,發病充及死亡率高;季節性和地區性均不明顯,中毒食物無特異性;剩余食品、嘔吐物、血和尿等樣品中可以檢測出有關化學毒物;誤食混有強毒的化學物質或食入被有毒化學物汙染的食物;臨床表現因毒性物質不同而多樣化,壹般不伴有發熱。三、禁止采購的食品1、腐敗變質、油質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司性狀異常,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2、未經曾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3、超過保質期或者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4、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的食品。

法律客觀:

《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第壹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壹百四十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