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雨水箅子驗收標準
1.雨水口的形式、數量和布置應根據集水區產生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流能力和道路形式確定。
2.雨水口間距宜為25至50米,與連接管串聯的雨水口數量不宜超過3個,雨水口連接管長度不宜超過25米。
3.當道路縱坡大於0.02m時,雨水口間距可大於50m,其形式、數量和布置應根據具體情況和計算確定。坡段較短時,可在最低點集水,並適當增加雨水口的數量或面積。
4、雨水口的深度不應大於65438±0米,並根據需要設置汙泥斜槽。如遇特殊情況需淺埋時,應采取加固措施。受凍脹影響地區的雨水口深度可根據當地經驗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