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幼師被男友刺死二審。壹審的判決是什麽?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辯稱,本案系因感情糾紛,並非故意殺人,且被告人已投案自首,系初犯,應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確實有自首行為,所以二審有可能將死刑改判為緩期執行,可以比照百香果少女案。百香果少女案,被告人也投案自首。壹審被判死刑,二審死刑緩期執行,引發輿論爭議。之後最高法院介入,責令廣西高院再審,撤銷二審原判,改判死刑。
值得壹提的是,新華微評對百香果少女的案例給出了投降不是免死金牌的評論。
因該案還因輿論傳播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壹審法院認定被告人陸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嚴重,影響惡劣,被害少女對激化矛盾沒有過錯或責任,且被告人雖有自首情節,仍不足以從輕處罰,故作出死刑判決。
個人認為壹審的判決是合理的,尤其是百香果少女案之後,最高人民法院調卷復查此案。輿論與司法的關系引起了許多法律從業者的關註,因為輿論的確是監督司法的壹個渠道。所以有人提出,要讓老百姓在每壹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不僅要讓案件的當事人在案件的審理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也要讓公眾和輿論在每壹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毫無疑問,事關公民人身、財產權利乃至個人生活的司法審判,是決定勝負、制止糾紛、懲惡揚善、維護社會秩序正常運行的必要手段。所以我相信,浙江幼師案的二審判決,司法機關會慎重對待,會按照罪刑相適應、以罰代罪的原則做出合理的判決,同時,案件也經得起法律和事實的檢驗,經得起公眾的推敲。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不成熟的看法,不代表任何參考建議。如有不當之處,望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