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對偷渡回國自首的處罰標準。
法律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發布的《關於嚴厲打擊走私犯罪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情節嚴重”:(壹)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的;偷越國(邊)境逃避法律制裁;走私時對邊防人員、公安人員使用暴力威脅的;介紹、引誘多人壹起偷渡;在非法越國(邊)境過程中有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有其他嚴重行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穿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以參加恐怖組織、接受恐怖訓練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為目的,偷越國(邊)境的,處壹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