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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釋義: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汙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並提供防治大氣汙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前款規定的排汙單位排放大氣汙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其大氣汙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汙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釋義 本條是對排汙申報登記制度的規定。

排汙申報登記是強化環境管理、提供科學決策的基礎。它有助於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掌握本轄區排汙單位的汙染物排放及其變化情況,是開展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據。同時,排汙申報登記也是其他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實施的前提和基礎。只有掌握了排汙單位確切的汙染物排放狀況,排汙收費、現場檢查、總量控制、汙染事故報告等制度才有了實施的可能。毫不擴張地說,排汙申報登記在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具有基礎性的地位。

壹、排汙申報的基本要求

根據本條第壹款的規定,所有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單位,都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排汙設施和汙染物排放情況。也就是說,所有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或者中華人民***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直接或者間接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都應當進行排汙申報。

二、排汙申報的法規依據

本條第壹款規定排汙申報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1992年8月,國家環境保護局發布了《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對排汙申報登記制度的實施作了全面的規定。1997年1月,國家環境保護局又發布了《關於全面推行排汙申報登記的通知》,進壹步推動了排汙申報登記工作的開展。此外,還有其他壹些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排汙申報登記制度的實施主要依據上述行政規章。

三、排汙申報的內容

1.正常作業條件下的申報內容

根據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的內容包括:

(1)擁有的大氣汙染物排放設施和處理設施。排放設施是指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設施,包括生產設施和生活設施,比如主體生產設備、鍋爐等。處理設施是指防治大氣汙染的有關設施,比如脫硫、除塵裝置、空氣凈化裝置等。

(2)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大氣汙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由於排汙申報是大氣汙染防治的基礎性工作,它的根本目的是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掌握排汙單位的汙染物排放情況和處理情況,為排汙收費、總量控制等相關法律制度的順利實施創造條件。因此,排汙單位只需要申報正常作業條件下的汙染物排放情況。至於非正常作業產生的汙染物,可以通過排汙收費、限期治理等措施得到控制。正常作業條件下的汙染物排放情況包括大氣汙染物種類、數量和濃度。“種類”是指排汙單位排放的是哪些類型的汙染物,比如壹氧化碳、氮氧化物、硫化物、煙塵等,都需要逐壹申報登記。“數量”是指大氣汙染物排放的多少,比如煙塵,壹個月平均排放多少噸。“濃度”是指單位時間內汙染物排放的數量,比如,二氧化碳每秒排放的數量是多少。上述三項指標直接關系到大氣汙染的嚴重程度,必須如實申報。

(3)提供防治大氣汙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由於大氣汙染防治是壹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不同的汙染物排放設施和處理設施適用的汙染防治技術不同。因此,法律要求排汙單位提供有關大氣汙染防治方面的技術資料,以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掌握該單位大氣汙染防治的基本情況。這裏所說的技術資料,主要是指汙染物處理設施運轉的基本數據等對大氣汙染控制有重要作用的資料。如果有關的技術資料與大氣汙染防治無關,排汙單位可以拒絕提供。

2.汙染物排放情況有重大改變時的申報內容

本條第二款規定,排汙單位排放大氣汙染物的種類、數量或者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根據這壹規定,只要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三者其中之壹有重大改變的,都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申報。申報的內容是汙染物排放發生改變的情況。本條所指的“重大改變”適用時應當註意兩點,壹是這種改變必須是重大的,輕微的或者在正常變動範圍內的變動不在申報之列。如何判斷是重大的,壹般說來就是超過正常作業所可能產生的汙染物排放變動情況,且這種變動直接影響到排放指標的重大改變的情況。只要種類、數量、濃度三者有任何壹項發生重大變化,都應當及時申報。二是這裏所說的改變不壹定僅僅針對汙染加重的情形。如果企業采取了新技術或者將某些汙染物排放嚴重的設施停用了,汙染物排放有明顯減少的,也應當及時申報。因為這可能會涉及到對企業排汙收費數額的減少和總量控制指標的增減。

四、排汙申報的程序

1.壹般程序

根據本條第壹款規定,排汙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對申報程序作了具體規定:

(1)排汙單位必須按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填報《排汙申報登記表》,並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資料。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排汙申報登記,應當在項目的汙染防治設施竣工並經驗收合格後壹個月內辦理。

(2)排汙單位必須如實填寫《排汙申報登記表》,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註冊,領取《排汙申報登記註冊證》。排汙單位終止營業的,應當在終止營業後壹周內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並交回《排汙申報登記註冊證》。

(3)排放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在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時,應當寫明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2.特別程序

本條第二款規定,排汙單位排放大氣汙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汙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於拆除或者閑置汙染物處理設施關系重大,可能會導致大氣汙染物排放量的增加,因此法律規定應當事先申報。這也是考慮到有的企業采用了先進的技術,使汙染物排放減少,或者有的企業因各種原因停止使用了部分生產設施,不需要再繼續使用原先的汙染物處理設施等情況。所謂“拆除”是指將大氣汙染物處理設施拆卸下來,失去其應有的汙染物處理功能。“閑置”是指排汙單位不正常使用汙染物處理設施,使之處在空閑的狀態。《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對這些程序作了具體規定:

(1)排汙單位申報登記後,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排放地點、排放方式等需作重大改變的,應當在變更前十五天,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變更申報手續,征得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填報《排汙變更申報登記表》;發生緊急重大改變的,必須在改變後三天內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排汙變更申報登記表》。發生重大改變而未履行變更手續的,視為拒報。

(2)需要拆除或者閑置汙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提前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說明理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報後,應當在壹個月內予以批復,逾期未批復的,視為同意。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汙染物處理設施未申報的,視為拒報。

五、排汙單位的義務

根據本條規定,排汙單位必須履行下列法定義務:

1.如實申報排汙事項。排汙單位進行申報時,必須如實申報法律規定的排汙事項,不得拒報或者謊報。違反上述義務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壹項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2.及時申報排汙事項。排汙事項沒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定期申報;排汙事項發生重大改變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申報。違反者可以比照拒報的規定處理。

3.如實提供有關大氣汙染防治的技術資料,不得虛報或者隱瞞不報。違反上述義務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壹項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4.排汙單位必須保持大氣汙染物處理設施的正常使用。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事先報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違反者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