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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什麽要出臺《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條例》,有很多因素解決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制定的《學校食品安全、營養與健康管理條例》自2065年4月1日起施行。[1]

《規定》明確,中小學、幼兒園壹般不得在校園內設立食堂、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確需設置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避免銷售高鹽、高糖、高脂食品。[1]

中文名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條例

印刷和分發股

教育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

執行日期

2019四月1

配方過程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2018年8月20日教育部第20次部務會議、2018年2月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9次常務會議、2019年2月2日國家衛生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2]

法規全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保障學校集中用餐學生和教職工的食品安全、營養和健康,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實施學歷教育的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營養和衛生管理。

本規定所稱集中用餐,是指學校以供餐或外購食品(包括向供餐單位訂購食品)的形式向學生和教職工提供食品的行為。

第三條學校集中用餐實行預防為主、全程監控、屬地管理、學校落實的原則,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學校集中用餐應當堅持公益性和便利性原則,圍繞采購、儲存、加工、配送、供餐等關鍵環節,完善學校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體系,保障食品安全,促進營養健康。

第五條學校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健康中國戰略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落實校園食品安全責任,開展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宣傳教育。

第二章管理體系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領導、組織、協調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將學校食品安全納入當地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

第七條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學校建立健全與食品安全、營養與健康相關的管理制度,將學校食品安全和營養與健康管理作為落實安全風險防控責任、促進健康教育的重要內容,加強評估考核;指導和監督學校加強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提高營養健康水平,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第八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涉及學校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及時向教育部門通報學校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抽查,指導學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九條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校園食品安全風險和營養健康監測,為學校提供營養指導,倡導健康飲食理念,開展適應學校需要的營養與健康專業人員培訓;指導學校開展食源性疾病預防和營養健康教育,依法開展相關疫情防控工作;組織醫療機構救治因學校食品安全事故遭受人身傷害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