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在校門外擅自占用人行道賣地瓜、糖炒栗子等擺攤設點”的現象:1.對這些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
嘿嘿,外行來亂答:
1、該情節至少涉嫌違反了無照經營和占道經營兩條。執法主體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當地的相關管理辦法來處理。
2、根據《處罰法》的規定,對無照經營的攤販沒收非法經營物品和工具的處罰,應適用壹般程序。但鑒於無照經營活動流動性大,其違法經營的商品和工具不當場采取措施事後難以執行的特點,有關執法部門在查處無照經營違法行為時,可依據《處罰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對其違法經營的物品和工具作出“先行登記保存的決定”,並實行異地保存然後在先行登記保存的法定期限內,按照行政處罰的壹般程序適時作出將其違法經營的商品和工具予以沒收的處罰決定。換句話說是部分物資在接受罰款或教育之前暫扣為主。
3、我的建議:①當地政府應該出臺具體詳盡的相關管理處罰規定(可以參考北京等發達城市的城管處罰依據制定辦法),讓執法者有法可依,被執法者也心服口服,更好的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權力,也保護了商販合法權利不受侵犯。②健全執法者的監督管理機制,不能出現此類問題只有媒體參與了才有人出來管。③規定制定以後,還應該做到普及相關規定,處罰過程也應該盡可能透明。
而為了徹底解決此類社會問題,應該還要有其他相關部門積極配合、規劃管理。
就比如學校門口的地攤商販的問題,我們除了處罰教育亂設攤的小販之外,可以在學校附近規劃開辟壹個商業區域或者甚至就是地攤區域,實行規範的管理,制定合理的攤位費。這樣也解決了學校的商業需求問題。
希望能采納,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