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貸款人理論的演變與發展
自由銀行的倡導者否認政府部門作為最後貸款人的必要性。人們認為,銀行恐慌的唯壹原因是法律對銀行系統的限制。如果沒有這些限制,壹個自由競爭的市場將會產生壹個防恐慌的銀行系統。塞爾金(Selgin,1988,1990)認為主要有兩種限制:壹種是美國在全國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的限制,另壹種是商業銀行系統自由發行貨幣的限制。前者可以實現資產的多元化投資,防止資產相對價格下降導致的銀行危機;後者可以讓商業銀行隨時滿足私人對貨幣的需求。
同時,相信在自由的銀行體系下,不會發生信息不完全導致的傳染性擠壓,因為所有的詳細信息都已經包含在活期存款的合同中了。同時,他們認為清算所可以解決存款銀行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高頓(1985)、高頓& ampmullinaux(1987)認為19世紀產生的票據清算所的結構類似於所有銀行組成的卡特爾,建立了* * *發行同壹種貨幣的體系,這使得公眾很難區分各成員銀行的弱點。它通過發行類似於黃金替代品的貸款憑證來控制恐慌。同時,限制存款轉換成現金也能阻止恐慌。Dowd(1984)認為這種限制類似於提供壹種期權,在這種期權中,銀行保留將付款延期至未來某個時點的權利,作為補償,銀行將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央行不是唯壹的最後貸款人。除了央行,其他機構也可以成為最後貸款人(Timberlake,1984;寶德,博爾多,1986;Fischer,1999),如1907中的美國財政部、清算中心、摩根集團等都承擔了最後貸款人的角色,而加拿大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都曾救助過陷入危機的銀行,並成功實施了最後貸款人的職能。
古德哈特指出,當壹個國家出現系統性問題時,除非這些系統性問題只包括壹小部分潛在損失,且央行可以自行消化,否則央行可以獨立解決,否則應該由政府、監管部門和央行共同解決。在大規模系統性危機中,古德哈特和舍恩梅克(1995)認為政府應該買單,同時政府有權決定如何應對危機,誰來承擔損失。關於最後貸款人的救助方式有兩種說法:通過OMOs(公開監控操作)向整個金融市場提供流動性(貨幣觀點),或者通過貼現窗口直接向單個金融機構放貸(銀行觀點)。
貨幣觀點認為,緊急流動性供給只能通過OMOs提供給整個市場。好朋友和金(good friend & amp;King,1988)、Bordo (1990)和Schwartz (1992,1995)認為LLR只能通過公開市場操作,從而改善和補充高能貨幣存量。好朋友& ampKing,Capie(1999)和Keleher(1999)指出,直接向金融機構放貸或貼現,會使壹些資不抵債的銀行得不到市場的懲罰,容易導致商業銀行的道德風險,扭曲其行為決策。同時,隨著金融市場的高度發展,它提供了從私人部門獲得信貸融資的有效途徑。銀行間市場可以充分考慮流動性的有效分配,有償付能力的金融機構可以通過銀行間市場獲得流動性支持。因此,對個別銀行的具體幹預既違背了市場化原則,也沒有必要。考夫曼還認為,除非央行對銀行的償付能力有明顯的信息優勢,否則沒有必要幫助單個銀行。他強調了個人救助的負外部性:不僅會發生道德風險,而且監管當局會面臨政治壓力和監管俘獲,從而增加負外部性。考夫曼還擴展了LLR的內涵,認為LLR應該防止資產被折價出售,因為這會造成真實財富的損失。他認為,雖然金融市場發展迅速,變得非常有效,促進了流動性機制的完善,但交易速度的加快也增加了清算和折價出售的可能性。LLR的目的是保護均衡的資產價格免受暫時流動性的影響。
世行認為,最後貸款人只能向單個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支持。古德哈特(1999)指出,由於銀行間市場的低效率和無法從其他銀行借錢,流動性差但有償付能力的銀行將發展成為資不抵債的銀行。最後,貸款人對市場的資金支持會導致儲備總供給的增加,而對單個機構提供資金支持不會導致儲備增加。費希爾(1999)認為最後貸款人可以向市場和個人機構提供貸款。
赫希首次將中央銀行視為解決不完全信息引起的市場摩擦的手段。他認為,中央銀行的LLR功能類似於提供壹種保險,這將降低私人風險的成本,但同時會刺激銀行的道德風險。同時,LLR賦予監管當局的非正式酌處權可能導致監管聯盟的出現。另壹方面,如果儲戶相信大銀行不會倒閉,抵制公共部門管理的策略會促使銀行進壹步集中。這兩種情況的出現都不利於效率的提高。赫希強調,最好的辦法是根據整個金融體系的特點來調整中央銀行的職能。古典最後貸款人理論的LLR救助對象非常嚴格地局限於暫時流動性短缺的金融機構。然而,在LLR的實踐中,金融危機的復雜性使得LLR的援助對象逐漸突破了經典的流動性邊界。因此,壹些經濟學家認為LLR可以幫助那些沒有償付能力的銀行。
索洛(1982)認為,當出現銀行危機時,無論銀行是否資不抵債,最後貸款人都應該提供援助。以美聯儲為例。當美國的壹家銀行(尤其是大銀行)即將倒閉時,會造成整個金融體系的信任危機。由於美聯儲負責整個金融系統,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它必須幫助陷入危機甚至資不抵債的銀行。索洛也承認,這種做法會造成壹些道德風險,鼓勵其他銀行承擔更多風險,公眾也失去了監督金融機構的熱情。
古德哈特(1985,1987)主張央行可以向資不抵債的銀行提供援助。有三個主要原因:
首先,當LLR必須采取行動時,央行區分商業銀行是處於流動性危機還是流動性危機是不現實的。當商業銀行向LLR申請援助時,存在聲譽損失的潛在成本,因為即使是流動性不足的銀行,如果向央行借款,也表明其在銀行間市場沒有融資能力,從而有償付能力的嫌疑。所以,只要有足夠的抵押物,就不需要考慮向央行借款是流動性問題還是償付能力問題。
其次,由於商業銀行在信息生產中的特殊作用,如果LLR讓陷入困境的機構破產,寶貴的、不可替代的“客戶-銀行”關系將會喪失,維護這些關系的社會效益超過了維護這些關系的成本。
第三,因為大銀行的破產會摧毀整個銀行體系的信心,所以即使大銀行資不抵債,LLR也只會有貸款。
考夫曼(1990)認為,索洛和古德哈特的觀點低估了最後貸款人過度援助的風險,這可能導致未來面臨危機的銀行對更大援助的需求增加。他們還忽略了最後貸款人會招致額外損失,增加最終解決問題的成本,因為它推遲了資不抵債機構的關閉。索洛和古德哈特沒有意識到最後貸款人可以通過公開市場操作而不是貼現窗口貸款來完成其功能。事實上,在公開市場操作的幫助下,最後貸款人對高能貨幣的迫切需求也可以得到滿足,因此無需擔心如何救助個別危機銀行。因為實體經濟活動和整體經濟阻止了恐慌對貨幣存量的沖擊,貸款人終於不用害怕個別經營不善的銀行破產。
古德哈特和黃(good hart & amp;黃,1999)認為,銀行倒閉會導致金融不穩定,市場的主要表現是恐慌。此時,很難預測存款人的行為,貨幣政策的操作也容易出錯。當銀行向最後貸款人尋求流動性支持時,最後貸款人很難有時間準確判斷銀行是否有償債能力。如果最後貸款人向銀行提供貸款援助,但事後事實證明銀行資不抵債,最後貸款人必然要承擔財務和聲譽損失。因此,最後貸款人是救助陷入危機的銀行,還是破產清算,仍需謹慎判斷。通過建立最後貸款人的道德風險模型,他們認為在單周期模型下,即給定銀行倒閉的概率、最後貸款人救助的概率和風險的概率,最後貸款人是否實施救助取決於銀行的規模;在動態和跨期模型中,即在概率不確定的情況下,貸款人的最後手段取決於道德風險和傳染風險之間的平衡。如果擔心道德風險,貸款人會慎重考慮是否實施救助;如果關註系統性風險,最後貸款人會有出手救助的動力,整個市場的均衡風險會更高。最後也是最重要的,貸款人的過度救助容易導致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大銀行比中小銀行更明顯。因此,征收懲罰性高利率、組織私人部門參與救助、實施“建設性的、模糊的”救助條款、事後嚴格披露信息等措施將有助於緩解這壹問題。
考夫曼(1991)、諾切特和泰勒(羅切特& amp;梯若爾,1996)認為最後貸款人對銀行的救助會產生兩方面的負面影響:壹方面,救助會促使銀行經營者和股東為了獲得更多的救助補貼而承擔更大的風險;另壹方面,最後貸款人向倒閉的金融機構提供資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存款人監督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和業績的積極性,而且由於救助是為所有存款人提供隱性保險,也會削弱銀行間監管的積極性。
米什金(2001)認為,這種道德風險在大銀行更為嚴重。大銀行比中小銀行具有更大的系統性影響,它們的經營失敗對金融體系的安全構成更嚴重的威脅。所以政府和公眾都不希望它們倒閉,所以大銀行往往成為監管寬容的對象。那些自以為很大或者很重要的銀行,認為在流動性不足或者其他問題的時候,最後貸款人壹定會提供資金援助,所以放松風險約束和危機管理,從事高風險高收益的業務。同樣的原因也削弱了市場的約束,因為儲戶知道,壹旦銀行陷入困境,政府不會讓它破產,他們不能承受太大的損失。這樣壹來,他們就失去了監管銀行的動力,在銀行從事過度冒險行為時,他們也沒有通過提取存款來限制市場。在許多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當大型或有政治關系的金融機構陷入危機時,政府成為解決問題的後備力量。最後,貸款人將基礎貨幣投放到經濟中,這將通過貨幣乘數的作用大大增加流通中的貨幣量,從而引發通貨膨脹。
漢弗萊(1985)認為,在現代金融環境下,征收懲罰性的高利率,相當於給市場提供了加速資金回籠的信號,會加劇銀行危機。同時,銀行經營者會追求更高的風險,以在短期內獲得更高的收益來支付高額貸款利息。因此,古德哈特和斯考文·梅克(1995)、普拉蒂和西納西(普拉蒂&;Schinasi,1999)認為,在實踐中,單個機構的緊急貸款並不按照高於市場利率的利率收取,銀行間市場通常以正常利率向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援助。
賈尼尼(1999)指出,道德風險也可以通過組織私人部門參與最後貸款人的救助來解決。央行作為代理機構,組織有富余資金的銀行,為沒有資金的銀行提供資金援助。扮演最後貸款人角色的各大銀行承諾在危機時刻向問題銀行提供信貸,以保證銀行體系的正常運轉。但古德弗蘭和拉克爾(1999)認為,這種信貸行為壹定是帕累托改進,央行不能強迫其他銀行提供信貸。如果央行強迫其他銀行提供貸款,或者以過於偏袒危機銀行的條件提供貸款,那麽私人銀行提供的貸款支持實際上是對倒閉銀行的補貼。在競爭激烈的金融市場中,擁有剩余資金的銀行比危機銀行具有競爭優勢,因此中央銀行很難說服占主導地位的銀行幫助其競爭對手擺脫困境。因此,道德建議、規則的力量和合作意識的培養是央行在協調銀行間援助中的重要職責。
科裏甘(1990)首次提出了“建設性模糊”的概念,是指最後貸款人故意模糊提前履行職責的可能性,即最後貸款人向其他銀行表明,在銀行出現危機時,最後貸款人不壹定會提供資金支持。因為銀行不確定是否是救助對象,給銀行造成了謹慎經營的壓力。“建設性模糊”要求最後貸款人保持謹慎,應停止對是否、何時以及在何種條件下提供支持的預先承諾。貸款人在決策時,應嚴格分析是否存在系統性風險。如果它已經存在,我們應該考慮處理系統性感染的最佳方式,並盡量減少對金融市場運行規則的負面影響。
克羅克特(1996)認為“建設性模糊”主要有兩個作用:壹是迫使銀行謹慎行事,因為他們不知道最後貸款人是否會為他們提供資金支持;第二,當最後貸款人向流動性不足的銀行提供救助時,銀行的經營者和股東可以共同承擔成本。管理層會意識到,壹旦銀行倒閉,他們會失業,股東會損失資本,所以道德風險會大大降低。實踐也表明,“建設性模糊”可以直接約束或間接激勵銀行經營者和股東謹慎行事,提高風險防範的自我意識,增強自我控制和自我約束能力。
建設性模糊也有壹定的局限性,即賦予危機管理機構過多的決策自由,而決策自由會帶來時間持續性問題。例如,在開始和結束時,貸款人認為不為危機銀行提供擔保更有利,但後來覺得向銀行提供金融援助可能更合適。因此,Enoch、Stella和Khamis (1997)認為,可以通過嚴格的事後信息披露來判斷最後貸款人的辦案自由裁量權。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和國與國之間資本貨幣壹體化的深入,金融危機已經蔓延到世界各地,超越了國家的界限。這些都使得在世界範圍內尋找最後貸款人的問題進入了理論家和實踐者的視野。尤其是在1994的墨西哥金融危機和1998的亞洲金融危機之後,這個問題變得尤為迫切。
在早期金融史上,“世界經濟中心”應該充當國際最後貸款人。費爾南德·布羅代爾(Fernand Braudel)假設世界經濟具有壹定的地理範圍,“總有壹個以占優勢的城市和城邦為代表的極點或中心(即經濟資本,但不壹定是政治資本)。在金融危機中,當壹個國家的困難將超越其邊界時,占主導地位的中心被認為有責任充當其他國家的最後貸款人。這是關於誰將充當國際最後貸款人的最早的理論假設。
目前普遍認為,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承擔國際最後貸款人的職能更為合適。斯坦利·費希爾(Stanley Fisher)的壹份研究報告指出,雖然IMF不是國際央行,但它仍然可以行使國際最後貸款人的職能,並且會做得很好。他認為,IMF作為危機的借款人,更像是壹個信用合作組織,通過發行基金份額建立資金的蓄水池,然後貸款給成員國;作為危機管理者,它可以組織和協調處於危機中的成員國,籌集更多的資金。
另壹種觀點認為,國際清算銀行(BIS)可以履行這壹職能。被稱為“央行行長俱樂部”的國際清算銀行,壹直積極推動各國央行之間的互助合作。因為各國央行高官經常通過國際清算銀行開會討論,保持定期聯系,這種安排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援助更及時,也沒有附加條件。但其在這方面的積極作用僅限於其成員國,與發展中國家基本遙不可及。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危機比發達國家更普遍,因此國際清算銀行的這種援助是有限的。隨著跨國金融服務的不斷擴大和各國金融體系的不斷融合,歐盟市場的流動性和效率不斷增強,歐洲各國的金融體系聯系更加緊密。隨之而來的金融動蕩還會波及更多的成員國,尤其是如果壹個包括多家持牌銀行、在多個成員國經營的泛歐銀行集團出現流動性沖擊,必然會系統性地牽連各國金融市場和整個歐洲金融體系。Garry J. Schinasi和Pedro Gustavo Teixeira(2006)研究了當系統性金融動蕩影響到不止壹個歐盟成員國時,如何實現最後貸款人的職能。他們認為,銀行集團行使最後貸款人職能有幾種可供選擇的協調模式:
第壹種模式依賴於事先的詳細安排,被認為是“北歐模式”。這種模式是在北歐中央銀行的諒解備忘錄中提出的,適用於發生銀行危機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北歐國家運作。壹旦發現危機,相關央行會建立協調機制,即危機處理小組。在對銀行集團擁有管轄權的中央銀行的領導下,危機管理小組側重於銀行集團財務狀況和潛在系統性影響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此外,還註重與銀行管理層的接觸。該小組還負責向各國央行的決策機構報告,包括危機的系統性相關性信息、受影響銀行的償付能力,最重要的是澄清各國央行之間的意見分歧,以便各央行了解情況並做出協調決策。這種模式的主要優點是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各國央行之間信息和分析的不對稱,從而減少“囚徒困境”的發生。
第二種協調模式是“監督模式”。因為新巴塞爾協議的實施將增強並表監管者的協調功能,與其他央行相比,並表監管者所在的央行可以承擔協調功能,這也意味著壹家央行對銀行集團承擔的責任比其他央行更多。比如這個模型需要考慮更多的集團內部或者歐盟內部的償付能力和系統性風險(相對於國內)。就像並表監管者的角色壹樣,這賦予了央行對其管轄範圍內的銀行集團壹定的“聯邦”職能。
第三,各國央行承擔的義務包括在現行操作體系架構下的信息交流和政策措施協調。主權債務重組的第壹貸款人(LFR)
丹尼爾·科恩和理查德·波特斯(2006)提出了解決主權債務問題的政策幹預機制——IMF的第壹貸款人職能,以解決國際資本流動的結構性缺陷。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國應該事先制定壹個債務制度,這意味著參與者的積極承諾,不僅是國家,還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應該提前(即該國可以進入金融市場的時間)而不是在危機發生後與該國建立調整計劃(項目),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債務惡化。IMF的項目及其實施應該讓人們相信,這個國家能夠以“風險觸發”的利率,或者低於“風險觸發”的利率,迅速重新進入市場。這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的壹個適當的催化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