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鴿子場離村子有多遠?

養豬場的建設應遠離居民區500米。

根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五條,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距離飲用水源、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500米以上;距離養殖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機構200米以上;動物養殖場(養殖區)之間的距離不小於500米;

2、距離動物隔離場所和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3.距離城市居民區、文教科研等人口密集區和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500米以上。

根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養殖場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距離飲用水源、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城市居民區、文教科研區和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1000米以上;

2.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動物診療機構3000米以上;

3.必要的防鼠、防鳥、防蟲設施或者措施;

4.有壹個國家動物疾病凈化系統;

5、根據需要,種畜場還應設立單獨的動物精液、卵子、胚胎等區域。

擴展數據

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十壹條的規定:

禁止在下列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2.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3、城市居民區、文教科研區等人口密集區;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區域。

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並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