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地溝油是什麽罪?涉嫌地溝油犯罪如何量刑?
1,“地溝油”的定義
“地溝油”是指生活中的各種劣質油。具體可分為三類:壹是以餐廚垃圾(廚余垃圾)為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的“食用油”,即賓館飯店的剩菜、剩飯(俗稱泔水)或下水道的油膩漂浮物經簡單加工提煉後得到的油。二是以廢棄油脂為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的“食用油”,即用於油炸食品的油在使用超過壹定次數後或加入壹些新油後再利用。三是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的“食用油”,如劣質豬肉、豬內臟、豬皮加工、成品油等。“廢食用油”是壹種質量極差、不衛生的非食用油,其過氧化值、酸價、水分含量嚴重超標。比如餐廚垃圾處理形成的油的主要危害黃曲黴毒素的毒性是砷的100倍。壹旦吃了“地溝油”,就會破壞人的白細胞和消化道黏膜,造成食物中毒,甚至癌癥的嚴重後果。因此,“地溝油”是食用油領域嚴禁使用的壹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非法生產、銷售“地溝油”,或者將“地溝油”生產加工成“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地溝油”生產加工而將油作為食用油銷售,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觸犯刑法規定的,應當作為犯罪論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地溝油”犯罪的界定
“地溝油”罪不是我國刑法規定的法定犯罪分類,而是理論上或概念上對與“地溝油”有關的壹類犯罪的總稱。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的通知》第壹條對所謂“地溝油”犯罪進行了權威概括,即“地溝油”犯罪是指以餐廚垃圾、地溝油、各類肉類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的行為。
3.“地溝油”犯罪的罪名選擇
根據“地溝油”犯罪觸犯刑法的具體情況,應當以不同罪名定罪量刑。第壹,由於“地溝油”是壹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任何人使用“地溝油”生產“食用油”,即把“地溝油”作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進行勾兌,都應當以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使用“地溝油”生產的“食用油”,即銷售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地溝油”的食用油的,應當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使用“地溝油”生產“食用油”並銷售的,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對於明知或者應知他人使用地溝油生產食用油或者銷售地溝油生產的食用油,為其采挖、加工、販運地溝油,或者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書、證照,或者為其提供技術、生產、經營場所、運輸、儲存的犯罪行為。
第三,雖然無法查明“食用油”是否使用“地溝油”生產加工,但行為人明知“食用油”來源可疑而銷售的,應當分別處理:經鑒定檢測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假冒註冊商標,構成犯罪的,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國家工作人員在食用油安全監管和查處“地溝油”違法犯罪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在實踐中,要準確理解法律規定,嚴格區分罪名界限。“明知”的認定應當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知能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共同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產品質量,進貨渠道和進貨價格,銷售渠道和銷售價格等主客觀因素綜合判斷。至於用“地溝油”生產的食用油,壹直在銷售,沒有任何實物,但有證據證明是被認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網絡公司提供的。因此,有害食品應當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有關規定,采挖、加工、運輸“地溝油”且無證據證明用於生產“食用油”的,移交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4.對“地溝油”犯罪定罪量刑的思考。
根據《關於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對地溝油犯罪的定罪量刑,應當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食品安全領域的適用,充分考慮犯罪數額、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為對人民生命安全健康的危害程度、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程度、惡劣影響等因素。對有累犯、前科、* *共犯、集團犯罪首要分子等情節的犯罪分子,以及犯罪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從重處罰,如果犯罪是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對於處於同壹產銷鏈的犯罪分子,在法定刑幅度內體現嚴懲源頭犯罪、直接獲利犯罪分子的精神,確保產銷環節、違法受益者、下屬從業人員之間量刑的整體平衡。對明知是銷售“地溝油”的公司、企業,要依法嚴格追究相關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具有自首、立功、從犯等法定情節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要嚴格把握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條件。對於依法必須適用緩刑的,壹般同時發布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期間從事與食品生產銷售相關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