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開壹個高效的會議——羅伯特的議事規則
網上有很多信息。如果說原著的話,太長了,短時間看不完。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制定的“南塘十三條”章程更容易理解和操作。
令人難忘的內容
1.主持人的作用很重要。他沒有發言權,控制了會議。
2.提出動議。以行動建議為目標,每個話題都是壹個動議,避免無意義的爭論。
3.話語權,輪流發言,面對主持人不直接辯論不同觀點。
4.控制發言時間,每個議案正反兩面輪流發言,每次不超過兩分鐘。
工作中的應用
1.普及羅伯特議事規則的基本會議標準和角色職責。
2.每次會議的議題不要太多,不建議動三個以上。
3.會議時間壹般不超過1小時,加班會議基本效率低下。
參考數據
壹、MBA智庫百科
基本原則:
平衡:
保護各種各樣的人和群體的權利,包括多數意見的人,少數意見的人,甚至所有人,甚至沒有參加會議的人,從而最終保護所有這些人作為壹個整體的權利。正是幾百年來,人們對這種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有了今天議事規則的發展。
對領導者權力的約束;
集體所有成員根據自己的意願選舉領導者,並賦予領導者壹定的權力,但同時集體必須保留壹定的權力,使其仍能直接支配自己的事務,避免領導者權力過大,領導者將自己的意誌強加於集體。
多數原則:
多數人的意誌將成為全體的意誌。
辯論原則:
所有決定都必須經過充分和自由的辯論和協商後作出。每個人都有權利通過辯論說服他人接受自己的意誌,甚至直到這種意誌成為普遍意誌。
集體意誌自由:
最大限度地保護集體本身,最大限度地保護和平衡集體成員的權利,然後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行動。
具體原則:
1689年,英國議會出現了壹本名為《議會法》(Lex Parliamentaria)的手冊,裏面列舉了當時的三十五部學術著作,開始展現我們今天所掌握的許多原則和規則的線索。例如:
壹次只能有壹個主題:
提案壹旦提出,就是目前唯壹可以討論的話題,必須先解決,或者表決擱置,才能提出下壹個提案。
持不同意見的雙方應該輪流獲得發言權:
當有人要求在辯論中發言時,主席應該首先問他持有誰的觀點。如果他的觀點與前壹個發言人的觀點相反,那麽他就有優先權(比如幾個人同時要求發言)。
主席必須要求反對黨投票:
贊成和反對都要單獨投票,二者缺壹不可。如果不能投贊成票,發現已經達到了投票名額,妳認為沒有必要再要求反對的壹方重新投票。
反對人身攻擊:
脫離話題本身的人身攻擊必須停止。沒有辱罵或諷刺的語言。
辯論必須圍繞當前懸而未決的問題:
如果演講者的發言似乎與主題無關,而與會的其他成員已經表現出厭惡(如起哄),則應停止演講者的發言。
分割問題:
如果要決定的問題可以分成幾個小問題,而出席會議的成員傾向於單獨討論小問題,他們可以提議將問題拆分。比如把壹個選舉兩個騎士的議題拆分成兩個議題,分別投票。
改變壹個既定的決議比通過壹個新的決議需要更多的努力。這是為了避免類似考勤變動等因素造成的組織決策不穩定。
在會議期間,壹旦會議就壹個議題作出決定,除非發生特殊情況,否則不能再次討論同壹個議題,或者基本上是同壹個議題。
如果壹個議題被臨時處置,沒有作出最終決定,那麽任何壹旦通過就會幹擾會議討論原議題時立場的提案,無論新提案對原提案有正面影響還是負面影響。
二、視頻學習思考2012大聲思考議事規則專家袁:羅伯特議事規則
視頻波道
演講內容:
會議中遇到的問題:
1醫顏堂
2題外話
3激烈的爭論
這些問題不僅農村有,城市也有,國外也有。
通過在農村的實踐,我們摸索出了壹套適合當地鄉村的方法:南塘十三條。
擁有話語權也是傾聽他人的權利,保護自己的話語權。
(會議規則是壹種平衡)。
(發言人應該)負起兩分鐘表達清楚的責任,保證每個人自由發言的權利。
如果壹個人發自內心地說話,別人是沒有發言權的。
主持人沒有發言權,參會人員申請發言時要舉手。
關註事實/真相,而不是某個人——公事公辦
沒有人身攻擊/質疑動機。
認為這是對地位的挑戰
和主持人說話,不要互相爭論。
說服大家,裁判就是大家。
主持人中立,不發表觀點。
對動議表明立場
贊成/反對動議
運動是目標。回應動議,發言人應該先說我贊成,或者說我反對。
不支持某人/反對某人
修改機制,不斷妥協。
除了利弊,還有妥協。
辯論是為了達成妥協。
過半數票通過,出席人數應符合要求。在場的可以選擇棄權(沈默)。
關於確定壹半,村民組織了壹次討論,城裏的孩子也討論過。妳可以參考羅伯特的議事規則。
不同聲音1:“壹塌糊塗”。
那只是對現實的描述,不是為什麽/為什麽。
會議的規則來源於利益的爭奪,經過幾百年的積累演變而來。
會議規則是基本練習。
不同聲音二:“文化基礎不適合(會議規則)”。
規則可以塑造文化。我們需要寬容/和解/妥協,而不是暴力對抗。
不同聲音3:“改變是漫長的,不能等待。”
改變可能需要很長時間,甚至幾百年(成功不壹定在我)。法治靠的是人和每個人在自己的位置上擺脫混亂控制的循環。
三。南塘十三條
第壹條:會議主持人負責宣布會議制度、分配發言權、召集投票、維持秩序、執行程序。
但在主持期間,主持人不得發表意見或總結他人發言。
第二條:會議討論的內容應該是明確的議案:“議案,議案是對行動的提議!”該動議必須具體、清晰且可操作。
第三條:發言前請舉手。誰先舉手,誰就有優先權,但妳必須得到主持人的允許才能發言。妳必須站起來,不要打斷別人說話。
第四條:盡量和主持人說話,不同意見的人之間避免直接說話。
第五條每人每次發言不得超過兩分鐘,每人對同壹議案發言不得超過兩次,也可以當場規定。
第六條:討論壹個問題,不能跑題,主持人要打斷跑題。
第七條主持人打斷違反規定發言的人,被打斷的人應當停止發言。
第八條:主持人應盡量給對立雙方依次發言的機會,以保持平衡。
第九條:發言人應首先表明贊同或不贊同,然後給出理由。
第十條:不人身攻擊,只講事實。
第11條:只有主持人可以要求進行表決,並等待發言人數用完。
或者如果沒有人想再發言,可以付諸表決。如果主持人有投票權,他應該最後投票。防止腿粗。
第十二條:主持人應先請贊成者舉手,再請反對者舉手。但是不要讓棄權的人舉手。
第十三條:利大於弊時,動議通過。平局等於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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