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粕期貨交易規則
豆粕期貨合約的保證金份額為合約價值的5%,交易保證金實行分級處理。隨著期貨合約的臨近和持倉量的增加,交易機構將逐步提高保證金份額。
1、豆粕期貨交易保證金收取規範
當合同臨近交割日時,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標準如下:
買賣期內豆粕買賣保證金(元/手)
交割月前壹個月的第壹個交易日10%的合約價值。
交割月前壹個月的第六個交易日15%的合約價值。
交割月前壹個月的第11個交易日支付合同金額的20%。
交割月前壹個月的第16個交易日支付合同金額的25%
交割月的第壹個交易日支付合同價值的30%
交割月的第五個交易日支付合同價值的50%
2.豆粕合約持倉質量變化時的買賣保證金份額。
當豆粕合約持倉質量發生變化時,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標準如下:
合約月份雙方持倉合計(n)交易保證金(元/手)
n≤300,000批合同價值的5%。
300,000手< n≤350,000手合同價值的8%
35萬手< n≤40萬手合同金額的9%。
400,000批< 65438+合同價值的00%。
二、豆粕期貨漲停制度
漲停板是每天可以交易的期貨合約的最大波動幅度。超過漲停,報價無效,無法交易。豆粕期貨漲停幅度為3%。N+1交易日收盤前5分鐘內出現同方向單邊報價的,在N+1交易日結算時,按合約價值的8%收取該合約的交易保證金。第n+2個交易日,合約漲跌停板由3%上調至4%(原漲跌停板比例高於4%的,按原比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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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豆粕期貨限價制度
持倉限額制度是指根據交易所的規定,會員或者客戶可以持有的壹份合約中投機性持倉的最高限額。
壹般月合約豆粕單邊持倉大於654.38+萬手時,業務會員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於單邊持倉的654.38+05%,非業務會員不得大於單邊持倉的654.38+00%,客戶不得大於單邊持倉的5%。
當壹般月合約豆粕單邊持倉小於或等於654.38+萬手時,合約持倉限額為:業務會員654.38+0.5萬手,非業務會員654.38+0.0萬手,客戶5000手。
豆粕合約交割月前壹個月及交割月期間,持倉限額為:
(單位:手)
時間段經紀會員非經紀會員客戶
交割月前壹個月第壹個交易日起5,000 3,000 1,500。
交割月前壹個月第十個交易日起20001.500800。
交貨月份1,000,800,400
四、豆粕期貨大額申報制度
當會員或客戶某類持倉合約的投機持倉達到交易所設定的投機持倉限額的80%(含)以上時,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狀況和持倉狀況,客戶通過經紀會員報告。交易所可以根據危險的市場狀況調整和改變頭寸的報告水平。
五、豆粕期貨強制平倉制度
當會員或客戶出現以下情況之壹時,交易所有權將強行平倉:
(1)會員結算備付金余額小於零,且未在規定期限內補足;
(該條款的詳細實施日期將另行通知。原執行條款為:會員結算備付金余額低於交易所規則規定的結算備付金最低額度,且在規則規定的期限內不能補足。)
(2)持倉超過其持倉限額規定;
(三)因違規被交易所強制平倉處罰的;
(四)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當強制平倉;
(5)其他持倉要強行平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