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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會建自己的村子嗎?

村民建造自己村莊的可能性如下:

1,村民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現有住房影響鄉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3、家庭成員確需另設門戶,現有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

4.外出務工的農民沒有住房;

5.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落戶;

6、離休、退休幹部、工人、退役士兵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沒有宅基地的;

7.原有宅基地存在自然災害隱患。

村莊規劃:

1,地理位置選擇;

2.基礎設施建設;

3、公共* * *服務設施規劃;

4、環境保護和綠化工作。

總結壹下,村民自建村的可能性包括: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需求、現有住房影響規劃需要搬遷、家庭宅基地不足、外出務工農民住房不足、集體組織招聘技術人員、退休人員和歸僑沒有宅基地、原有宅基地面臨自然災害風險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破壞種植條件,或者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殯葬管理條例

第八條

殯儀館、火葬場的建設,由縣級人民政府和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殯葬服務站和骨灰堂的建設,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公墓的建設,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農村村民建立公益性公墓,經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擬出讓土地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規劃條件不確定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並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擅自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