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1、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將嬰幼兒配方食品等針對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風險較高或者銷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體系建設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 的規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公開征求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現備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3、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屬於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對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4、 食品安全標準公布後,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實施日期之前實施並公開提前實施情況;
5、食品生產企業不得制定低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食品生產企業制定食品安全指標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6、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為5年;
7、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 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8、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公布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目錄以及所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1、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2、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3、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4、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5、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綜上所述,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如實記錄並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品銷售等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