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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關店的員工工資怎麽發?

1.因疫情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休假期間,如用人單位延遲復工或不能復工期間,經與職工協商,用人單位可以利用職工年休假和其他節假日沖抵工作日。

職工利用各類節假日後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國家關於停工期間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繳費年限超過壹個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因疫情原因,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網上和家中工作,視為正常工作,應依法支付工資。疫情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員工在家完成工作任務。在家工作的員工也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員工工資。職工工作量不減少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如果員工的工作量不足,雇主可以與員工協商在家工作期間的工資標準。

3.員工因疫情防控不能復工的,該期間的工資以其正常工作期間所能獲得的相對固定的勞動報酬為基礎,但不包括加班工資(用人單位規定的每月固定加班工資除外)和各種特殊情況下不固定的津貼、補貼或獎金。用人單位與員工達成的疫情結束前不發工資的協議是否會被認定為無效?

雇主與雇員之間達成的在疫情結束前無需支付工資的協議也可能被視為無效。用人單位與職工達成協議在此期間調整工資的,工資不得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用人單位應當繼續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但當地政府頒布其他優惠措施的除外。但雙方協商壹致減少或取消獎金支付有效。

綜上,關於疫情關店員工工資如何支付的問題,由於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網上和家中工作,視為正常工作,依法應當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