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進枸杞產業發展條例
枸杞產區的州、市(縣)人民政府、委農牧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枸杞產業的監督、管理和服務,林業主管部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枸杞產區的州、市(縣)人民政府,管委會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枸杞產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枸杞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第五條枸杞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積極發揮管理和協調作用,依法依規為枸杞生產經營者提供服務。第二章規劃和扶持第六條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全州枸杞產業發展總體規劃,包括種植面積和規模、產業結構和布局、市場規劃和建設等內容。
枸杞產區市(縣)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應當根據全州枸杞產業發展總體規劃,制定本轄區枸杞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枸杞產業發展規劃應當與區域空間發展戰略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相適應。第七條州人民政府和市(縣)人民政府、枸杞產區管委會應當制定促進枸杞產業發展的政策,通過財政扶持和金融、科技支持,加強種植基地和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促進種質資源保護、新品種選育、良種推廣、科技創新、生態環境保護、質量監管和品牌建設,促進枸杞產業良性循環發展。第八條州、市(縣)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多元化的枸杞產業發展資金投入機制。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開發適合促進枸杞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服務和專業信用擔保;鼓勵和支持打造枸杞產業發展融資平臺,引導枸杞生產加工企業以產權、知識產權和股權抵押、轉讓等方式融資,促進產業發展;鼓勵和支持國外及境外企業投資枸杞產業。第九條州、市(縣)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枸杞市場風險防範機制,加強風險預測和風險預警,鼓勵和支持枸杞種植經營主體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第十條州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枸杞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枸杞生產經營企業信用信息的查詢、交換和共享,建立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和失信懲戒機制。第十壹條枸杞產區的州、市(縣)人民政府、管委會農牧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人社等部門,加強枸杞產業專業人才和經紀人隊伍建設,引進和培養種植、加工、研發、質檢等專業技術人員和勞務、市場等經紀人。第十二條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發展需要,建設專業市場、貿易集散地和電子交易平臺。枸杞產區市(縣)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應當因地制宜建設枸杞交易市場,完善倉儲、運輸、質檢、信息管理等配套服務,建立嚴格的市場監管機制。
鼓勵和支持從事枸杞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人利用互聯網、電子商務等現代信息技術開拓國內外市場。第十三條州人民政府和市(縣)人民政府及枸杞產區管委會應當鼓勵和支持:
(壹)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和個人開展枸杞及其產品質量安全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枸杞新產品、新技術;
(二)枸杞及其制品標準化生產、高效節水、先進機械設備和質量安全管理等現代農業技術的推廣應用;
(三)開辦生產鮮果、食品飲料、生物制藥、保健、化妝品等枸杞深加工企業;
(四)參與集餐飲、醫療、休閑養生、美容養生、觀光旅遊、民俗文化為壹體的枸杞產品銷售市場建設;
(5)發展枸杞產業文化,保護枸杞傳統加工技術,挖掘、整理、傳播枸杞文化,促進枸杞文化與枸杞產業的融合發展;
(六)大力發展有機枸杞,擴大有機枸杞種植規模,推廣柴達木枸杞品種,申報有機枸杞標準化基地認定和產品認證;
(七)鼓勵枸杞企業、合作社和種植大戶通過聯合、兼並、重組和股份制改造,增強綜合實力,實現規模化生產、集約化經營和產業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