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撫養權!
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判給另壹方後,如果另壹方出現不利於孩子日後成長的情況,可以請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意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壹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有虐待行為,或者其他子女* * *與其共同生活,對其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的。3.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願意與對方共同生活。10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行為能力有限的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有關的民事活動。父母離婚時,對於十周歲以上子女的撫養權問題,應當聽取子女的意見。但離婚時孩子不滿10周歲,若幹年後滿10周歲,孩子明確表示願意與另壹方共同生活的,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的撫養權。還有其他改變的合理理由。法律依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壹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 * *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二)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3)年滿10周歲的未成年子女願意與對方共同生活,對方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的變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