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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政:落戶政策放寬,房地產市場釋放政策利好!

2月21日夜,青島市出臺《關於進壹步推進企業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出臺針對性強、含金量高的21項實際措施,支持企業應對疫情恢復生產經營。

在這21的措施中,有很多與樓市相關的細則,也有很多落戶政策放寬等亮點。接下來,請看邊肖對妳的關註!

1,配套費可以延期。

2020年上半年,在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前提下,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可采用銀行擔保的方式申請延期繳納。延期支付的時間自當地政府批準延期之日起至6月底,或根據疫情情況最長不超過疫情結束後10天。

2.通過封頂取消預售。

在建項目申請預售時,原形象進度要求調整為按投資額計算。預售部分投資額達到項目建設總投資額25%的,可以按建築為最低單元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

3.提前返還預售監管資金

項目建設主體履行預售資金監管措施無不良記錄並已復工的,疫情期間,可根據企業申請提前壹個節點返還商品房預售重點監管資金,首次登記完成前累計申請金額不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的95%。

4、調整新增土地競買保證金比例。

疫情防控期間,新出讓房地產開發用地(含商業服務用地、商品住宅用地)可按起始價的50%確定投標保證金,可按成交價的20%交納保證金;其他土地,可按起始價的20%確定競買保證金,在出讓合同簽訂後1個月內支付至土地出讓價款的50%。用地單位出具承諾函後,余款可按合同約定分期支付,支付期限不超過1年並支付相應利息。

5、疫情期間不計入轉移費收繳期。

疫情防控期間,新出讓的土地、已出讓但未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土地、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但未付清土地出讓金的土地,可不計入土地出讓金征收期。

此外,還有

“先落戶後就業”政策在畢業當年放寬到大學生。

《實施意見》第21條提出,對畢業年度在校大學生放寬“先落戶,後就業”政策。落戶者可享受本市購房、申請人才公寓等政策。疫情期間,區、市政府可協調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具有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中指定壹定比例的房源作為人才住房配售,銷售價格按不高於項目預售備案價或實際銷售價格的80%確定。具體房源和價格由區(市)政府和企業協商確定。商品住房納入人才住房銷售的,可根據實際銷售情況,沖減其他或未來商品住房項目中人才住房的分配和建設指標。

也就是說,在校大學生(畢業年份)可以不等到畢業或者先有工作再申請落戶青島,落戶後享受本市購房和人才公寓政策。

青島政務網截圖

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壹步促進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的意見。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精準施策、分級分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總體部署,落實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和恢復生產的工作要求,全力支持和組織各類市場主體應對疫情和恢復生產,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壹是在落實疫情防控各項措施的前提下,全市各類市場主體要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經營。各級各部門要給予指導、主動服務,加強政策咨詢和防疫物資保障服務,幫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解決復工生產中遇到的問題,倡導網上審批、郵寄證照和票據等服務。

二、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依法減征或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按照“該免就免,該減就減”的原則,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確定的稅費優惠措施。

三、2020年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虧損,最長結轉期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範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執行。

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2020年2月至6月,中小企業可免征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單位,2月至4月,大型企業可減半征收;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於2020年4月30日到期後延長1年。

五、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中小企業,可返還上壹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生產經營困難、有望恢復的中小企業,提高返還標準,按照最近6個月本市月人均失業保險費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政策執行至2020年6月30日。

六、減輕住房公積金繳存負擔。2020年6月底前,因疫情無法正常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企業和自由職業者,可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9月底前按時足額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費時間連續計算。疫情防控期間,允許企業降低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至少為5%。疫情結束後,企業可以選擇恢復原來的比例。疫情結束後仍不能恢復正常繳存的困難企業,可在2020年1個月後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延期繳納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比例可降至1%,最長不超過12個月。期滿後,應恢復正常存款,並退還相應差額。

七、適當降低企業職工醫療保險費率。2020年3月1至2月31,下調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1個百分點。

八、疫情防控期間,市有關部門和區(市)政府應幫助困難企業開展網絡招聘,安排免費體檢,滿足新招聘人員的專業需求,並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現有從業人員健康證有效期適當延長至疫情結束後1個月。

九、市有關部門和區(市)政府為企業返崗提供大型定制運輸服務,並對企業采取包車等方式集中接回外來員工給予適當補貼。

十、租賃國有企業經營性房地產的企業,可減免或減半收取0-3個月租金;對資金支付有困難的企業,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體收取期限由雙方協商決定。機關、事業單位等租賃其他公共財產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2020年2月和3月免收租金;經營確有困難的,2020年4月至6月租金可減半。對於租用其他營業用房,鼓勵業主(房東)對租戶減免租金,參照國有資產營業用房減免,由雙方協商解決。鼓勵大型建築、商場、公園等市場經營者對租戶減免租金。

十壹、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所需的水、電、氣等。要落實“欠費不停供”措施。繳費有困難的企業,經申請可以延期繳費,延期不超過6個月。

十二、允許企業門店分期停暖,並返還停暖期間的費用。取消“暫停用電不得少於15天”等限制,實行“先辦理後補料”服務,隨時根據企業需求及時受理。對需要暫停、減容、復工等用電業務的,取消“五個工作日申請”等限制,當日受理,次日(含節假日)辦結。

十三、對參加國家、省、市組織運輸任務的流通企業,按照省內運輸30%、跨省運輸50%的比例給予物流費用補貼,單個企業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

十四、金融機構可以改變還款安排,延長還款期限,不予還款等。,對到期還款困難的企業給予支持,特別是對受疫情影響較大行業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金融機構降低受疫情影響企業貸款逾期罰息。對因疫情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或企業,金融機構可根據調整後的還款安排提交信用記錄。

十五、鼓勵金融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適當降低貸款利率。原則上新增貸款平均利率不高於2019年末水平,續貸利率不高於上壹合同。督促金融機構主動接受受疫情嚴重影響企業的資金需求,做好金融服務工作,保障企業資金需求,促進經濟復蘇,對做出突出貢獻的金融機構給予獎勵。

十六、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鼓勵保險機構適當延期收取保費,緩解企業現金流困難。鼓勵保險機構結合政府規定和客戶申請,適當延長業務經營相關保單的保險期限。

十七、鼓勵企業轉型發展。支持餐飲企業通過互聯網開展外賣送餐業務,引導大型餐飲企業發展中央廚房和團餐業務。鼓勵景區、酒店在疫情期間升級經營場所,相關部門要提供規劃建設許可等快速審批服務。鼓勵在線旅遊平臺、酒店連鎖集團等平臺企業減免疫情期間文化旅遊企業的管理費和加盟費。

十八、支持建築業啟動生產。2020年上半年,在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前提下,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可采用銀行擔保的方式申請延期繳納。延期支付的時間自當地政府批準延期之日起至6月底,或根據疫情情況最長不超過疫情結束後10天。在建項目申請預售時,原形象進度要求調整為按投資額計算。預售部分投資達到項目建設總投資的25%的,可以按建築為最低單元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目前在建的人才安居工程可參照此標準執行。項目建設主體履行預售資金監管措施無不良記錄並已復工的,疫情期間,可根據企業申請提前壹個節點返還商品房預售重點監管資金,首次登記完成前累計申請金額不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的95%。

十九、增加建設用地供應。疫情防控期間,新出讓房地產開發用地(含商業服務用地、商品住宅用地)可按起始價的50%確定投標保證金,可按成交價的20%交納保證金;其他土地,可按起始價的20%確定競買保證金,在出讓合同簽訂後1個月內支付至土地出讓價款的50%。用地單位出具承諾函後,余款可按合同約定分期支付,支付期限不超過1年並支付相應利息。疫情防控期間,新出讓的土地、已出讓但未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土地、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但未付清土地出讓金的土地,可不計入土地出讓金征收期。

二十、支持農產品加工設施產後商品化、農產品全程冷鏈系統、供應鏈末端惠民網絡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不超過項目年度投資20%的補貼。對生豬養殖和屠宰企業給予貸款財政貼息。加強對家庭農場、種養大戶、農民合作社等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的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支持。

二十壹、將“先落戶,後就業”政策放寬到畢業年度在校大學生。落戶者可享受本市購房、申請人才公寓等政策。疫情期間,區、市政府可協調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具有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中指定壹定比例的房源作為人才住房配售,銷售價格按不高於項目預售備案價或實際銷售價格的80%確定。具體房源和價格由區(市)政府和企業協商確定。商品住房納入人才住房銷售的,可根據實際銷售情況,沖減其他或未來商品住房項目中人才住房的分配和建設指標。

以上政策措施,各職能部門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確保落實到位。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2月20日

來源:青島政務網